司法警察在保障刑事審判的過程中,會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在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處理上稍有不慎,就會釀成事故,甚至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因此,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礎上,嘗試提出幾點解決問題的對策,供大家參考交流。

一、問題的主要表現

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不正當的要求,即:不戴械具,不出庭;二是不服從管理,即:上囚車說話,不按要求去做;三是庭審中被告人不服從審判,即:不遵守法庭秩序,亂說話;四是被害人家屬沖擊法庭,即:泄憤報復被告人;五是旁聽席有擾亂審判秩序情況,即: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之間的發生沖突;六是突發事件影響警務工作,即:纏訴鬧訪的當事人及家屬采取“堵門擋道”等非正常手段,給案件審判施加壓力,影響和干擾干警提押刑事被告人。

二、問題的成因

一是與看守所溝通不夠。司法警察沒有及時與看守所民警溝通了解被告人的當前的思想動態、日常表現等情況,導致措施缺乏針對性、有效性。二是開庭前警務準備不足,警力配備不到位。警務人員與案件承辦人沒能及時交流溝通,情況不明,不能根據該案的一些情況,及時制定出相應的警務工作預案。三是一些被告人過分強調自己的不正當“權利”。四是工作不夠嚴謹。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時,應使用告知詞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未能嚴格執行。六是個別司法警察存在不作為情況。出工不出力,沒能真正負起責任來,被告人只要“不跑、不傷、不死”,就算完成任務。對于被告人的一些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導致不良結果的發生。七是執行任務不堅決。個別司法警察在管理被告人時有畏懼心理,怕報復等,造成了執行任務的不堅決。八是個別法官指揮不力。有的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期間,遇到違反法庭紀律的情況,不能及時下達指令,使得司法警察無所適從,貽誤戰機。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對司法警察的教育。主要是要搞好理想信念教育、職能任務教育、遵紀守法教育、無私奉獻教育等“四個教育”。培養司法警察的警察意識、大局意識,不能因為怕報復或礙于情面不作為,不敢管理。(二)認真貫徹執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檢、押解、看管、值庭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三)建立威嚴有序的警務工作環境。司法警察從提押接觸被告人開始,要著裝嚴整,態度嚴肅,與被告人接觸時首先要告知其應遵守的規定,違反將承擔的后果。以威嚴莊重的面孔出現在被告人面前,使其感到震懾,不敢亂來。對個別故意不服從管理的,要態度明確堅決制止,以勢震懾。(四)調整警力配備,加強法庭警戒。視情增派警力以保證審判區和旁聽席人員的安全。首先了解庭審活動是否公開,不公開審理按正常比例配備相應的警力,公開審理就要考慮參加旁聽的人數及成份,防止外來因素對被告人的傷害。1、旁聽人員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被害人家屬)參加旁聽的,首先安置被害人家屬的旁聽座位以不能傷害到被告人為標準,并設置固定警衛法警,確保隨時能采取控制措施。2、被告人家屬和被害人家屬同時參加旁聽的,要分別帶入旁聽區并分別安置以接觸不到為標準,固定警衛與流動警衛相結合,防止沖突的發生。(五)加強裝備硬件建設投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安裝必要的監控設備,是保證刑事警務工作順利進行的有效方法。一方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構成一種震懾,使其不敢胡來,還能在第一時間內發現情況并及時鎖定(固定)證據。(六)建立異地交叉執行互動機制。要考慮司法警察工作的地域性,應盡量減少對司法警察個體安全的威脅因素,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各項警務工作中去。建議對本地區一些“涉黑”案件以及強制執行等案件建立異地交叉執行互動機制。這樣做首先消除司法警察的后顧之憂,使其全力投入執行任務中去,杜絕執行任務不堅決的現象,同時這也是對警員的一種保護措施,體現了從優待警的人文關懷,對司法警察的愛護。(七)提高司法警察的業務技巧和執法能力。1、提高工作的觀察力。觀察力對司法警察工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業務能力,在提押、看管、值庭、安檢及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敏銳的觀察力,能使法警及時發現不穩定因素,準確做出判斷,是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審判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證。2、提高機智靈活的應變能力。應變能力是司法警察完成各項警務任務,特別是在處置突發事件工作中尤為重要的警務能力,是服務好審判的前提和條件。所以在平時的業務學習及訓練中注重應變能力培養,以適應不同警務工作環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