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分析動產抵押糾紛的特點、成因并提出策建議
作者:東海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10-14 瀏覽次數:1333
近年來,東海縣域經濟快速發展,中小企業融資活動異常活躍,動產抵押糾紛有所增長。據不完全統計,2006年以來在買賣合同、民間借貸、財產租賃等糾紛案件中涉及動產抵押糾紛約30起,抵押物范圍包括機械設備、原料、產品、汽車等。對此,東海法院及時組織調研,分析該類糾紛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動產抵押糾紛的特點
1、動產抵押融資利用率很低。只有少數買賣、借貸等合同的當事人、擔保公司采用,金融機構沒有真正開展此類業務。
2、當事人對動產抵押制度認識模糊。大多數當事人分不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動產抵充償債的關系,也不清楚動產抵押如何運作,導致抵押條款約定不明確,抵押登記不落實等。
3、當事人對抵押物任意處分現象普遍。有的當事人在有負擔的動產上設立抵押,有的當事人對抵押物隱匿、移轉、出售或再抵押、質押。
4、虛假抵押逃避法院執行的現象增多。某項動產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或訴訟前后,動產所有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簽訂虛假抵押協議,并虛假入賬,然后由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二、原因分析
1、立法不完備,動產抵押的天然缺陷得不到有效彌補。動產的流動性強、公示公信力弱、變現能力較差,動產抵押融資范圍窄、成本高、風險大。
2、人們對動產抵押融資的認識普遍缺乏。絕大多數個體戶、農戶不知道動產抵押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也普遍缺乏動產抵押的操作經驗。
3、少數當事人利用動產抵押制度的缺陷謀利。尤其是物權法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出臺后,惡意串通虛假抵押成本低收益高。
三、對策建議
1、完善動產抵押法律規范,從制度層面理順利益關系,控制運行風險。建議變登記對抗主義為登記生效主義,并輔以烙印、貼標簽制度,切實彌補動產公示公信力不足的缺陷;變登記形式審查為綜合審查,并建立統一、簡便、高效、集中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完善登記程序。
2、加強動產抵押融資宣傳,使廣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了解掌握利用動產抵押擔保的融資方式。
3、銀行可適時成立專門的動產抵押信貸部門,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的業務操作,提高動產抵押資產評估和風險管理的經驗水平。
4、健全動產抵押計算機網絡公示系統,確保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網絡查閱動產上是否設立抵押的信息。
5、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做好證據審查和相關司法鑒定工作,對證據中發現的異常現象高度重視,以防虛假抵押得逞。加強執行力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同時做好釋法工作,讓當事人明白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