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作者:尤皚平 發布時間:2009-09-27 瀏覽次數:1421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的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牛津大學著名行政法教授克雷格認為,所有對行政機關授予權力的規定,都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如果X存在,則行政機關可以或者應當做Y,在這兩個部分都可能存在行政裁量權。在前一部分中,法律經常會運用一些具有開放結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或者使用一些主觀性語言,例如“大臣認為必要時”等;在后一部分,法律規定的是“可以”時,行政機關經常就會擁有是否采取某種行為的選擇權,而對具體采取措施的范圍與方式等,法律也往往留給行政機關自己一定的判斷空間。
在一段時間內,國家政府的職能被限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國家權力涉及范圍較窄,此時行政裁量權的作用并不明顯。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不斷加快,出現了大量新的復雜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政府職能不斷擴張,法律規定所追求的又往往是一般的正義和普遍的公平,行政機關為了及時有效的處理問題,必須擁有較大程度的自主活動的空間,從而使行政裁量權已經被普遍認為是保證行政機關實現公共利益的一個有價值的工具。而行政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生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積極的能動作用,即保證社會公正和個案正義的實現;另一方面,“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行政裁量權作為一種行政權力也不能例外。我國行政法學研究起步較晚,行政立法相對滯后,再加上長期受人治思想主導,缺乏法治傳統,以及利益的驅使、公務員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行政裁量權存在著被不當行使甚至濫用的可能,從而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進一步會危害法治社會建設。
一、政裁量權的錯位
關于行政裁量權的濫用,K.C.戴維斯提出了進一步的定義:“一個公共官員擁有自由裁量權,意味著無論對他的權力有怎樣有效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為和不作為的可能系列中做出選擇的自由?!痹趯嵺`中行政裁量權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被行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考慮不相關因素,對于類似的事件,區分對象而做出不同的處理決定。格林法官曾說:一個被授予裁量權的人必須依法辦事,必須注意一定要考慮的事情,同時必須拒絕考慮無關的事情。如果他不遵守這些規則,那么他將有可能被認為采取了不合理的行動。在行政裁量權的行駛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往往考慮人情因素、對方的社會地位這些與案件無關的因素,或者是為了一己私利等,而不是真正的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斷。
第二,不合乎法定目的。任何一個法律的制定都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行政裁量在其行使過程中也不能背離它所依據的法律制定時的目的所在。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裁量應當符合法定目的,并不的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币徊糠稍谑谟栊姓C關一定的裁量權時,都有其授權的特定目的,這一目的的表達方式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默示的。在行政裁量權的具體行使過程中,可能由于業務水平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行使者并不能嚴格依照法律的目的辦事。
第三,反復無常。即行政機關的裁決前后不一致,針對相同的或者類似的情況做出不同的決斷。由于各地具體事務執行者的業務水平高低不同,對于同一件事務的理解也可能不同,或者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響,就造成了對相同或者類似的情況處理出現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具體結果。
第四,行政機關的不合理遲延,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規定延長行政決定作出的時間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該做而不做,或者不及時做即構成濫用行政裁量權的一個具體表現。法律對于時效的規定有長有短,有明確也有模糊,在法律的規定不明確甚至根本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效率原則,行政機關應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但是在實踐中,違反效率原則或者出于不當利益考慮而故意拖延履行職責時間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政裁量權濫用的負面影響
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曾經說過:“權利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在法治社會任何權力的存在都必須受到必要的控制,不受控制的權力總是危險的。在行政裁量權行使過程中,使用得當,則能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使用不當,則極易被濫用,違背立法目的,干擾和破壞法制秩序,危害性極大。行政裁量權被濫用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首先,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于許多問題的解決只規定一定的范圍和方式方法,具體如何處理就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靈活性,由于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主體具有不同的個人價值觀念、感情取向,如果其濫用所掌握的權力,就會造成顯失公平的處理結果,從而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官僚思想、腐敗思想滋生,形成社會不正之風。由于行政裁量權的主觀性較強,行政主體所握有的權力可以更加靈活,彈性更大,就容易造成為了追求不正當的目的而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專斷獨裁等腐敗現象。
再次,造成社會秩序的不穩定。行政機關不能正確行使裁量權從而正確處理事務,長此以往就會使人民群眾對政府喪失最基本的信任,漸而產生對立情緒,不愿意也不會配合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從而使社會喪失穩定的基礎,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
最后,破壞政府與群眾的關系。行政機關的服務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強調以人為本,如果行政主體的行為無法達到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那么我們的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就會受到影響,嚴重的說,政府將失去人民群眾的擁護,失去賴以存在的基石,從而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產生負面影響。
總之,行政裁量權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一種選擇權,而這種選擇權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必須對這種選擇權進行必要的限制。
三、裁量權的制約措施
行政裁量權的存在是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必要,否認行政裁量權的存在已經是不可能的了,關鍵在于建立有效的機制對行政濫用裁量權加以控制。對行政裁量權進行控制的手段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程序控制等諸多方面。
(一)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利于個行政領域遵循共同的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和制度,有利于各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內容的整體協調和一致,避免分散模式下可能導致各程序法律規范之間相互矛盾或重復,避免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無所適從。
(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素質。行政工作人員作為行政裁量權的直接行使者,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行政裁量權行使的正義性。從專業素養和法律素養兩方面提高行政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考核。
(三)加強內部監督。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體系的建立,內部監督不是走過場,加強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監督,加強專門監督部門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四)切實維護和加強公民權利,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此制約行政裁量權。公民有意識并且有良好的行使權利的氛圍,是預防行政裁量權濫用的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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