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率和被改判發回率是案件質量的直接體現,因此,東海法院非常重視,經統計,該院2007年共上訴310件,上訴率為 6.92%,其中二審發回改判42件,發改率為0.94%; 2008年共上訴379件,上訴率為5.33 %,同比下降1.59%,其中二審發回改判13件,發改率為0.18%,同比下降0.76%。雖然上訴及發改案件同比均呈下降趨勢,但所占比重仍然較大,在全市基層法院中不占優勢?,F將發改案件的事由、存在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建議分析如下:

一、發改案件的理由

經統計歸納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理由:一是審判程序違法或不當;二是定性錯誤;三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四是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五是二審中,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致使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被二審發回重審。

二、發改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對照中院發改的理由進行認真分析,發現存在如下主要問題:

一是有的法官在平時工作中對政治理論學習重視不夠,沒有牢固樹立公仆意識和責任意識。對司法為民認識不足,在審判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得過且過,敷衍塞責,致使所辦案件質量下降。

二是不能自覺加強業務學習。對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學習不夠,了解立法精神不夠全面,在審判實踐中沒有堅實的理論作基礎,另外,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不探討、不研究,導致業務水平下降,對所辦案件無法進行透徹深入的分析研究。

三是由于法院審判方式的改革,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在舉證方面有一定的困難,不懂得對自己的主張應如何舉證,主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言和辯稱,直接、原始證據和旁證較少,這給法官在證據和事實的認定上增加了難度。

四是案件評查中指出的問題重復出現。在歷次的案件重點評查,對被發改案件所存在的問題都明確指出,但沒有引起有的同志高度重視。

五是民商事審判領域進一步拓寬。民商事審判在法院工作中的基礎地位更加突出,在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的同時,案件類型也在不斷增多和變化,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離婚、借款、買賣、承攬糾紛已成為民商事五大案件,勞動爭議、房地產糾紛在民商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高。

六是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案件及群體性糾紛數量增多,社會影響大,給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一方面,不斷增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涉及面廣,往往審理一案牽動一片,容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動輒以自殺、上訪、鬧事等威脅法官。當事人揚言上訪、鬧事和到法院尋死覓活的事件屢見不鮮,案件的審理難度越來越大。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是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首先是教育審判人員,提高“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意識,強化審判工作 “質量與效率”的觀念。其次是充分發揮審判的職能作用,緊緊抓住案件調解有利于促進雙方當事人互利共贏特點,積極認真的開展大調解工作,為經濟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和市場環境。第三提高辦案效率,實行快捷的審判機制。

二是加強法官的業務培訓和學習。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不斷探索,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著力從法律適用,庭審駕馭,司法文書制作及審判調研等能力上下功夫,加快法官職業化建設,進一步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是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再周全精密的法律也無法窮盡不斷發展的鮮活生動的社會生活,而法官的審判活動也不是工廠生產線上的機器流水作業,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畢竟受法官個體差異的影響,而人們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又要求同類案件有相同或類似的裁判結果。因此,如何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成為法院審判工作的迫切需要。

四是進一步發揮法官會議的功能,在查擺發改原因上下功夫。各審判業務部門的庭長要高度重視所在部門的案件被改判發回的情況,定期召開法官會議,對被改判發回的案件要認真進行復查,認真聽取案件承辦人對案件審理的陳述,對被改判發回的案件要在庭務會上進行講評,要認真查擺案件被改判的真正原因,通過查擺問題總結審判經驗,提高認識。講評內容要記入庭長審判管理工作臺帳。

五是完善重要案件討論匯報機制,在提高法官的審判經驗和司法能力上下功夫。庭長應當定期召集本部門法官召開法官聯席會議,重點討論匯報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張分歧較大、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的案件;當事人人數較多的集團訴訟、共同訴訟案件;處理背景復雜、法律依據難以確定的案件;出現嚴重非理性訴訟行為或群體上訪、矛盾有激化趨勢的案件。庭長要認真聽取與會法官對案件處理的分析和建議,把案件討論作為庭長傳授、總結審判經驗和審判理念的講堂、作為法官互相交流裁判技能、學習審判經驗、提高司法能力的課堂。

六是推行“釋案釋法”機制,在有效降低上訴率和發改率上下功夫。對由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適用分歧較明顯,有可能要上訴的一方當事人,宣判前,承辦法官要認真聽取他們對于事實和法律理解上的意見,要多向當事人尤其是可能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做法律解釋工作,不僅要解釋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和精神,而且要解釋人民法院處理矛盾的工作原則和方法,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判工作。對重要案件的裁判文書,建議附判決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款的詳細內容,便于當事人正確地理解法律。

七是建立多元化的調解解決糾紛機制為契機,加大對爭議較大、矛盾突出案件的調解,在疑難案件能案結事了上下功夫。今年以來,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一線民事法官投入個案的時間和精力相對較少,而調解則需要法官花更多時間去多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此,要全面推行調解和庭外和解扣除審限制度,重點加強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張分歧較大、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的案件的調解。對當事人人數較多的集團訴訟、共同訴訟案件,處理背景復雜、法律依據難以確定的案件,出現嚴重非理性訴訟行為或群體上訪、矛盾有激化趨勢的案件則必須進行調解,必要時可借助人民調解工作室、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基層組織的調解力量進行調解,盡可能通過調解定紛止爭。要以調解所花的時間換取當事人服判息訴的空間,換取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滿意的空間。對于案件事實無爭議或爭議不大、法律關系明確的小額錢債糾紛案件,則要求能調則調,調解不成的及時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