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既節省人力物力,又提高訴訟效率。但法律文書一味采用郵寄送達,有時也可能造成負面效應。據調查,漣水法院今年17月新收各類涉訴信訪81件。在對案件處理結果不服引發的信訪中,法律文書系郵寄送達的有18,20%。這種現象值得重視。

原因:1、部分法官片面追求審判活動快節奏,過度依賴郵寄送達。不管案件處理結果與案件性質是否適宜郵寄法律文書,一律采用郵寄送達。2、部分法官有意回避審判中已經出現的矛盾,不愿意在送達法律文書時面對敗訴的當事人,采用郵寄方式,一寄了之,不去做判后釋法工作。3、少部分當事人收到敗訴法律文書后,因判決書說理不充分、或者文字上有瑕疵,按照自己的理解不服后信訪。4、少數代理律師不配合法院做好當事人的溝通調解工作,在收到敗訴判決書后將不利后果歸結于法官。煽動當事人信訪,給法院施加壓力。

對策:一、對審判人員加強“案結事了”審判理念教育,案件處理爭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二、加強判決書說理,對判決適用的法律與理由講深講透,讓當事人對于判決內容能夠接受,切實做到服判息訴。三、在審理各個階段均注重釋明,避免過于將釋明的責任推遲到判決書送達后,增加信訪部門釋明的難度。四、案件審理中,大部分當事人留有電話聯系方式。一般情況,電話通知當事人來領取法律文書應當作為送達法律文書的首選。根據需要和可能,在送達時法官做過細的判后釋明工作。五、明確規定幾類文書不得郵寄送達。如缺席判決文書,在送達判決書時再確定案件事實有無遺漏,當事人有無出現,未到庭原因是否合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