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加價才可以提車、不知情情況下手機被開通了某項業務、買的房子到手后發現噪聲過大……遇到此類侵權行為,消費者該如何維權?省高院昨日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就這一問題給出了解答。

  擅自加裝導航儀和腳墊

  法院判退錢并恢復原狀

  王先生在提車時發現,汽車銷售公司擅自給車子加裝了導航儀及進口腳墊,并要求其先支付相應價款才能提車。王先生在交錢之后,一紙訴狀將銷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加裝導航儀及進口腳墊的價款并將車輛恢復原狀。

  法院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未經王某同意在其訂購的車輛上自行加裝了導航儀和進口腳墊,該行為剝奪了王某的自主交易權。王某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故法院判決撤銷銷售公司的強迫交易行為,并判令其返還相應價款、恢復車輛原狀。

  開通上網功能機主竟不知情

  法院判運營商需退還上網費

  去年1月,鄒某發現手機話費出現異常,查詢后發現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機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網費,加起來181.32元,原來手機被開通了GPRS功能,會自動上網跑流量,可他并不記得自己曾開通這項業務。鄒某先后取消了GPRS功能并要求退還被多收取的上網費用,遭到拒絕后便將通信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通信公司不能提供業務受理單等證據,來證實鄒某知曉開通GPRS功能,侵犯了鄒某作為消費者接受服務時的知情權,也給鄒某造成了損失,最終判決該公司退還鄒某上網費181.32元。

  買房居住發現噪聲大

  開發商被判限期整改

  黃某購買了某房屋開發公司開發的某小區頂樓的期房,入住后發現,其居住單元的電梯運行時發出的噪聲過高,嚴重影響正常生活。黃某委托某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其房屋夜間噪聲作了監測,監測報告明確:位于主臥室測點位置的主要噪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標準限值。因此,黃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開發公司對電梯采取隔聲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聲環境達到標準。

  法院認為,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適用范圍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環境要求應該高于經營性娛樂場所,黃某僅要求達到該標準,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認定開發商應對電梯噪聲超標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法負有停止侵害的義務,遂判決開發商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