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水根:堅持“以人為本”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
作者:石水根 發布時間:2009-08-05 瀏覽次數:2344
“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這些精辟的概括是科學發展觀的精華所在,也為各個領域各條戰線全面改進工作,推進發展提供了指南。在這幾個維度中,以人為本是發展的目的和最終歸宿,是核心和本質。胡錦濤同志指出,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人民司法事業前進的強大動力,為人民法院科學發展提供了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廣闊的空間,它為人民法院更新審判理念、服務理念和管理理念,指明了方向,是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的核心所在。
一、樹立“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線和靈魂,也是審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維護法律尊嚴的最后一道防線。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發展不平衡問題。不同階層、不同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出現了社會收入分配不均加劇,階層差距、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持續擴大,社會貧富分化日益明顯,社會弱勢群體生活困難等現象。發展的不平衡帶來了利益多元化、社會階層的多元化,而決策民主化和互聯網等先進技術迅速發展帶來了利益訴求表達方式的多元化。在這樣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背景下,人民法院無法回避不同利益主體的各種利益訴求都涌入司法機關,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進行終局性的利益衡量與分配。這種情況下,維護司法公正,追求“公正”和“效率”的雙贏變得更加重要。如果死抱著法理,堅守“以法為本”的理念,或者屈從物欲現實,采用“以物為本”的理念,裁判的結果只能離“司法公正”越來越遠;而只有“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才能使司法公正行走在正軌上。
要重視溝通民意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系。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第一步必然是了解人所想、人所需、人所求,即我們所說的“民意”。近幾年來,一些案件的審理被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高度關注,一些審理結果在民間引發了激烈的討論,其實這都是沒有處理好司法與民意之間關系的結果。因此,增強法官民意判斷和民意溝通能力對實現“司法公正”尤為重要。一是正確判斷民意。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最高表達形式,而訴訟則是通過司法程序化解和協調兩種存在沖突的個別民意,這就要求法官能夠正確的去判斷什么是個別民意,什么是普遍民意,什么是理性的民意,什么是非理性的民意。二是加強民意的溝通。溝通是雙向的,對于人民法院來說既要聽取民意、采納民意也有必要引導民意。因為一些情況下,非理性的民意會產生干擾司法的沖動,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要通過與社會公眾的良性溝通,引發社會公眾的深入探討和思考,直至形成社會理性,更加爭先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要重視社會效果與司法公正之間的關系。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審判理念,就必須將社會效果是評價審判工作優劣得失的重要標準,也只有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一是要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當前,各種利益格局在動態中調整,新形勢下的情況千變萬化,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并且適當向弱者傾斜,是市場競爭條件下社會正義對法律的要求,也是實現“公平公正”的途徑之一。如維護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以及下崗、待崗等生活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其必需的生活條件;注重維護困難企業及其職工的正常生產和生活。這些在法院主持下的利益調整和分配,都是司法公正的體現。二是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正確把握涉訟各方的利益平衡。在處理牽涉改革和利益格局調整過程中的民商、行政案件時,最有效的解決辦法往往不是簡單地依法律公式對號入座,而是依法處理好各方利益的平衡,否則就難以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也不利于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提倡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盡可能地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避免因簡單下判,造成當事人兩敗俱傷。
二、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促進司法為民
“司法為民”的宗旨是“以人為本”理念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也將“人本”思想化為實踐、化為惠及群眾成果的最直接途徑。在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如果單純就案辦案,機械司法的理念,那么不僅無法應對來勢洶洶的案件潮,而且無法達到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效果。因此,必須轉變被動服務、消極司法的理念,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主動出擊,緊緊圍繞服務大局、促進民生、維護穩定,積極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務。
要妥善審理各類民生案件,提高審理效率。提高審理效率是切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最直接途徑。要強化訴訟調解,努力通過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實現案結事了;要保證辦案質量,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上訴、申訴與上訪;在執行階段,要努力提高案件的有效執結率,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執行難”問題,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
要積極創新司法便民的各項措施,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和行使權利創造和提供便利。司法便民不是簡單的套話,而是一些讓群眾可以感受到的溫暖,要求法院在司法效益、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等各個方面全面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凸現司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一是從空間和時間上提供便利。利用假日法庭制度、交通巡回法庭、就地開庭等方式解決當事人開庭時間和空間上的不便利;二是從訴訟程序上提供便利。針對部分當事人不熟悉訴訟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設施,利用短信息服務、遠程立案、網絡咨詢等方便當事人了解訴訟程序;三是從心理層面提供引導。親民愛民不僅僅是物質層面的,也應該深入到當事人的心理層面。在審判中適時的引入心理輔導不僅有利于當事人的身心健康,更加有利于審判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要加強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溝通,為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年以來,不斷深入的國際金融危機為國內的企業帶來巨大挑戰,反映在司法領域即商事案件的巨幅增長,買賣合同糾紛、借款糾紛、金融糾紛的增長為本來就面臨經營困難的企業又帶來了訴訟風險。在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必須改變就案辦案,主動出擊深入一線了解司法需求,在維護正常有序的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建立完善的機制。一是健全完善聯系企業機制,主動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和溝通,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二是健全完善企業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分析研判企業經營狀況,及時發現隱患,實行有效的風險預警。三是健全四是構建聯動機制,為轄區企業發展防范風險。加強與金融部門、房地產交易中心、規劃建設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工商、公安的信息互通,召開定期的座談會、分析例會,為轄區企業發展防范風險。
三、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打造一流審判隊伍
“以人為本”為如何“司法”樹立了基本原則,同樣“以人為本”也為如何管理“司法者”提供了指南。所謂以人為本的管理就是在法院管理過程中以干警為出發點和中心,圍繞著激發和調動干警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來進行管理,以實現干警與法院共同發展的目的。因此,在隊伍建設中,必須牢牢把握“以人為本”這個核心,堅持以實現干警的全面發展為目標,用好人、管好人、培養人、關心人,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建立健全符合審判規律的隊伍建設運行機制。
首先是完善教育培訓,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為民司法”的基礎,提高司法能力是精英隊伍的永動力,因此重視干警的能力提高,是法院管理“以人為本”的基礎工作。加強在崗學習,強化崗位技能,更新干警知識結構,努力使學歷轉化為能力,知識轉化為素質,不斷提高業務培訓的質量。針對不同的工作崗位采取不同的培訓內容與方式,對已經具備審判資格的法官培訓的重點是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邀請專家學者辦案能手對熱點問題進行專題講座。鼓勵干警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學歷再造,不斷完善法律知識結構,并向深入化、專業化發展。
其次是以作風建設為重點,加強紀律作風建設。要大力倡導開拓創新精神,著力破除陳舊觀念的束縛,克服慣性思維的禁錮,以新理念、新思維指導發展、推進工作;要強化爭先創優意識,樹立集體榮譽感,提升工作標準,勇于突破,敢于超越;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學習教育制度,提高學習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重點是激發工作熱情,進一步增強全體干警的事業心、責任感,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永不懈怠的工作熱情,真抓實干的工作作風。
再次是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團隊凝聚力。一是提供良好的事業舞臺。按照分類管理原則,因人設崗,確保學以致用;為干警提供各類培訓及學業再深造機會;二是優厚的待遇和物質保障。在薪資、福利方面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強力支持,保證可以得到較為優厚的待遇;三是溫馨和諧的工作環境。加強與干警的溝通,給予更多生活上的關懷,關注身體和心理健康,開展各項文娛活動,讓干警們感覺到法院集體大家庭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