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化案件分組審理?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審判模式的有益探索
作者:曲永政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1324
當前全省各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基本占據了全部審判工作“半壁江山”的重要位置。與此同時,各法院均普遍面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而且這種矛盾從目前情況看,在短期內基本無法調和。為此,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審判單元的優化配置,最大限度發揮現有審判資源作用成為各基層法院緩解審判壓力,提升工作質效的必然選擇。去年下半年以來,宿豫法院民一庭開始嘗試對所承辦案件進行類化分組審理的新模式,經過一年多運行,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一、民事案件類化審理的主要內容
民事案件類化審理模式的提出基于對當前基層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類型??數量特點的分析。以該院民一庭2008年受理的全部民事案件為例:2008年,該院民一庭共審結民事案件1323件,其中道交賠、人損、侵權類案件223件,民間借貸、一般借款、買賣、租賃合同類案件329件,婚姻家庭類案件227件,涉及建筑工程領域案件101件,勞動爭議、索取報酬類案件67件,剩余案件總計300余件,案件類型分布較為集中。上述案件在基層法院的審理工作中也分別呈現出不同特點:例如民間借貸、買賣合同類案件一般來講事實較為清楚,法律關系簡單,雖然為數眾多但審理難度不大;而建設工程領域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因涉及工程結算、司法鑒定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審理周期相對較長。
針對上述特點,該院民一庭在審判工作實踐中,結合案件類型??數量特點及審理難易程度,首先將承辦案件進行類化,并相應地將現有審、書人員大致劃分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侵權類;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糾紛類;婚姻家庭類;建設工程類;勞動爭議(追索勞動報酬)、特殊侵權類等五個審判小組,固定一審一書搭配,各小組在承辦案件數量、難易程度上保持大致均衡,并實行每季度一輪換的工作制度,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類化案件分組審判工作模式。
二、民事案件類化分組審理的工作優勢
通過審判工作實踐檢驗,該院總結出類化案件分組審理模式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優點:
1、有利于均衡審判管理。實行類案分組審判以后,庭長對全庭工作更容易直觀掌握,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及時解決;各小組審判工作由于在分案時就考慮到了均衡,審判人員在工作中通過橫向比較也能發揮均衡結案的自覺意識,從而使全庭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勢。
2、有利于提升辦案質效。由于各類案件本身就存在繁簡不同的特點,實行類化審理實際上暗中契合了對案件施行“繁簡分流”的需要,便于簡易案件的快捷審理;審書單元在一段時間內固定審理相同類型案件,有利于其熟練駕馭庭審、準確把握焦點、減少工作差錯、提升辦案質量;各審判工作小組之間容易形成相互比較的競爭氛圍,調動了審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了審判效率。
3、有利于加快法官能力培養。當前基層法官斷層嚴重,普遍呈現年輕化特點,甚至一些人剛剛通過司法考試便被迫不及待地推向審判工作崗位。在一定時間范圍內集中審理同類案件,可以促進年輕法官加速對某一審判領域法律適用的理解,豐富審判經驗積累;按季度輪換審判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全庭人員綜合能力的提高。
4、便于法院對類型案件審判情況進行分析,加強類案經驗總結。以往隨機分案導致對類型案件情況變化分析難度增大,必須經過統計分析才能發現問題。實行相對固定的審理模式后,審判人員對類案數量、特點變化憑直觀便容易發覺,可以及早發現問題,便于調研分析、加強經驗總結。
5、有利于減輕法官疲勞,促進法官身心健康。隨機分案容易導致法官承辦案件時難時易,呈現出忙閑不均的狀態,如果個人調節能力差,容易增加辦案壓力、影響工作效率。實行相對專業化的審判以后,法官更易于對承辦案件做到心中有數,一定程度減輕了工作壓力。輪換審判的工作機制也利于消除法官“審美疲勞”。
6、便于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提升當事人滿意度。當事人對案件裁判或其他問題存有疑問時,可以更加便捷地找到承辦法官求得答復,提高了判后答疑效率和“案結事了”審判效果。
三、實行民事案件類化分組審理取得的成效
2009年上半年,宿豫法院民一庭共審結各類民事案件736件,收結案比達到85.28%;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96.20%;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6.22天,較去年同期減少2.92天;案件調撤率61.27%,較去年提高近13個百分點;案件上訴率、發改率均處于全市最好水平。民事案件的高指標帶動了全院審判質效指標的進一步優化,2009年上半年,該院反映案件質效的基礎指標、分析指標,13項位居全市第一,質效指標綜合排名持續保持全市領先。目前,宿豫法院針對該項工作機制的探索和完善仍在繼續,相信其效用和效果也必將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