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難的現狀分析及對策建議
作者: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9-06-11 瀏覽次數:1379
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點之一。為此本文通過對此類案的現狀特點進行分析,對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應對建議,以供參考。
醫療糾紛案件審理難現狀分析:
1、事實認定方面的疑難復雜問題多
鑒于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性和一定的未知性,這類案件中的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很難統一,醫療過失與醫療風險不易區分。此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經常性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或者“雖無過錯但存在不足”等,造成當事人不能信服,法官也感到困惑不解。
2、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仍比較突出
醫療糾紛案件法律適用“二元化”的現象一直未能得以統一,即醫療事故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一般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由于法律規定不統一,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執一詞,使案件調解難度增大。同時,不同法官也會因認識問題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適用不同法律規定,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
3、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采信難
由于醫學會地位不夠中立,當事人對鑒定人員的不信任、鑒定人員很少出庭接受質證,造成法院在鑒定結論采信上“左右為難”,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同時,由于目前缺乏對鑒定效力層級的法律界定,當不同的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項目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時,法官難以取舍。
4、雙方矛盾尖銳,協調處理難度大
醫療糾紛案件在起訴到法院之前,雙方大都有過正面交鋒,系協商或調解不成才訴至法院。因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突出,訴訟心態失衡,案件協調處理難度要明顯大于其他民事案件,“案結事了”的壓力很大。
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1、優化整合司法資源,實行專業化審判
建議采取集中審理的方法,指定司法實踐經驗相對豐富的法院對醫患糾紛案件進行集中管轄,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減少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在訴訟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引入醫學專家,選任醫務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彌補法官專業知識的不足。
2、建議就醫糾紛專門立法
有權部門要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合理、權威的解讀,統一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立法部門應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單獨立法,應將醫療損害作為調整對象,明確民事法律關系性質、醫療過失、歸責原則、鑒定制度、賠償標準等內容,統一法律適用。
3、規范醫療糾紛鑒定
應盡快成立中立、獨立鑒定機構,建立職業化的鑒定人隊伍,依法規范鑒定人員的從業行為,完善對鑒定人員的懲戒制度,提高鑒定人員出庭率。要建立與醫療機構級別相應的鑒定結論層級規則,解決鑒定結論沖突問題。
4、建立醫患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積極探索醫患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減少成訴的糾紛數量,如在醫院內部設立糾紛調處機構,成立獨立于第三方的醫療糾紛調處機構等,暢通維權渠道,加強醫患溝通,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