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承包的藕池緊鄰,兩池之間有一水路通道,李某須通過該水道乘船方能至自家藕池。2008年,因張某在水通入口處壘壩道堵塞通道,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排除妨礙,將水道入口恢復原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后又根據李某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將水面通道恢復原狀。2009年,張某故技重施,再次壘壩將水面通道堵塞,原告亦再次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訴訟。

法院受理該案后出現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系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依法應其駁回起訴。對于原、被告之間的紛爭,李某可以直接依據前次判決書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有權再次起訴。法律雖禁止就同一事實重復起訴,但僅指對同一行為、事件重復起訴。李某與張某之間過去的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并強制執行完畢。張某再次將池塘堵塞系新的侵權行為。李某再次提起訴訟是針對張某實施的同一類型的重復侵權行為。若李某依據法院前次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因原判決書已經法院強制執行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狀態,判決執行的內容已履行完畢。李某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無執行依據。

這類重復侵權行為案件引發了以下問題:

一、法院就行為人侵權行為作出判決后,行為人重復實施同一類型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判決?筆者認為,該類案件在查明侵權事實后,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即:對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案件的,直接判決適用原判決,而不是重新判決,這也有助簡化審理程序,緩解司法實踐中的人少案多的壓力。

二、當事人在相鄰權糾紛或排除妨礙案件的訴訟博弈中原告訴訟請求內容確定擇的問題。如本案中,李某可在第一次起訴時選擇要求被告在其承包期間不得堵塞共用水道,并將堵塞水道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則法院判決支持李某訴訟請求后,該判決可以作為李某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訟累。

以上是筆者不成熟的觀點與大家共同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