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共同訴訟
作者:蔣俊峰 發布時間:2009-03-26 瀏覽次數:1389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例如:甲、乙共同共有的住房位于丙、丁的房產之間。東邊的丙和西邊的丁在修建房屋時,磚瓦都砸到甲、乙共有的房屋,并造成房屋損壞。現在甲、乙向丙、丁提起侵權之訴。則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對丁提起的訴訟,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而就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和甲、乙對丁提起的訴訟,如果法院對這兩個訴訟,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當事人表示同意,則構成普通共同訴訟。
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案件,一般也作為共同訴訟,但這種案件和上述兩種共同訴訟并不一樣。例如:房東A將房屋翻建工程承包給B,B又將其中的木工活轉包給C,C又雇傭了D。D不幸從樓上摔下,醫治無效死亡。D家屬將房東A和雇主B告上法庭,主張有關損害賠償。審理中,B申請法院追加C為被告,法院遂向原告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告拒絕。法院審理后,認定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和補償金額為40萬多元,按過錯大小,D自己應承擔10%,雇主B應承擔40%,房東A應承擔20%,而案外人C應承擔30%。由于原告放棄對C主張權利,法院遂判決應當由C承擔的約12萬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在本案中,D實際上和案外人C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也就是合同關系,D應當向C主張的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D和承包商B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雇傭關系,若不能認定D在法律上是B的雇員,D則應向B主張的是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D和房東A之間沒有雇傭關系,因此向房東主張的也應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案原告向各個被告人主張的請求權是不同的,訴訟標的是不同種類,不屬于法定的共同訴訟,但是諸被告行為之間又有著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牽連關系,有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的必要,法院也有著在訴訟中一次性分清各個被告人的責任并且作出判決的必要,因此,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處理。各個被告人之間不僅存有共同損益關系,而且還存有相互損益的關系,因此,其訴訟行為不可能是一致的,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是相互沖突的,被告人之間也存在著攻擊與防御的關系。所以現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制度已經無法囊括此類案件,不能按照現行的必要共同訴訟的規則來進行處理。
因牽連關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聯系沒有法定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那樣緊密,與此相適應,對其合并審理的要求自然也應低于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否則,單純考慮一次性解決糾紛,僵化地強調當事人必須一起訴訟才適格,則可能會適得其反,反倒不利于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在這些案件中,原告可能只能尋找到部分侵權人,此時如果強要原告必須找到全部侵權人并且將其一起告到法院,訴訟程序才能啟動,無異于限制甚至剝奪了受害人的訴權。此種情形下,應當允許原告對其可以尋找到的或者已經明確的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根據被告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比例來判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沒有尋找到的侵權人,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找到時,就該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的部分,另行起訴。在管轄方面,對共同訴訟人管轄的合并,不能違背法律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作為被告的共同訴訟人之一提出此類管轄權異議的,如果法院認為有理,可以允許其退出,并允許原告對之另行起訴。
由于各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相互損益的關系,所以他們各自的主張和訴訟行為的目的以及內容就可能是不統一的,甚至是相互抵觸的。此種情形下,法院要根據分別有利于各提出主張的共同訴訟人和各作出訴訟行為的共同訴訟人的利益,并且不損害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利益的原則來確定其效力。例如,其中一個共同訴訟人愿意和對方和解,法院可以確認其和解主張的效力,但是這種和解不能損害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各共同訴訟人有關事實的主張,不論其相互之間是否有抵觸,法院均可作為自由心證的資料,并應根據各共同訴訟人的過錯分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上述因牽連關系而形成的共同訴訟,各地法院大多是按必要共同訴訟來處理的。但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理論的指導,這些處理方法中雖不乏有一些好的做法,但也有許多方法造成了案件的重復審理或訴訟遲延以及共同訴訟人的訟累。因此,完善我國的共同訴訟理論與制度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