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根本方針,牢牢把握“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基本原則,始終不移地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貫穿審判工作始終,在依法及時準確懲處犯罪的同時,要更加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根據未成年犯獨特的生理心理特點,在具體審理案件時,應當注重“三項互動”,從而在促進未成年犯與被害人和解、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修補受損的社會關系、預防未成年犯再犯等諸多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較好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項互動”是指: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確保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到庭參加訴訟,在庭審中促使“未成年犯與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良性互動,從而充分發揮庭審在“教育感化”未成年犯、撫慰被害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進而真正實現通過審判“挽救”未成年犯和修補受損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目的。

首先,通過“未成年犯與法定代理人”間的良性互動,充分實現對未成年犯的親情感化,促使未成年犯“良心發現”。具體做法是:1、審判長可以引導未成年犯對著法定代理人,當庭喊一聲“爸爸”、“媽媽”,并向父母深鞠一躬,以示真心愧疚;2、審判長可以引導法定代理人當庭對著未成年犯講述在他被抓獲以后,親人朋友對他的牽掛和擔憂,并當庭對未成年犯進行鼓勵、鞭策,促其悔悟、自新。

其次,通過“未成年犯與被害人”間的良性互動,充分實現對未成年犯的事理教育,促使雙方實現和解。具體做法是:1、審判長可以引導未成年犯對著被害人當庭道歉,向被害人深鞠一躬,同時,向被害人講述自己為什么會走上犯罪道路,以及案發后的心路歷程,充分發揮刑罰撫慰被害人的功能;2、審判長可以引導被害人當庭對未成年犯講述犯罪給自己身體、物質和精神上的帶來的損害和痛苦;3、審判長可以引導被害人與未成年犯共同分析犯罪原因和危害后果,形成“弘揚正氣,反對歪風”的共識,促使被害人對未成年犯實現諒解。

再次,通過“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間的良性互動,充分實現對未成年犯的情理教育,促使未成年犯更加直觀、形象地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多重危害。具體做法是:1、審判長可以引導法定代理人對著被害人當庭表達歉意,向被害人深鞠一躬,作為自己對孩子沒能盡到監護責任的反省;2、審判長可以引導被害人對著法定代理人當庭提出自己因未成年犯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或補償,從而,使未成年犯直觀地感受到其犯罪不僅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也給家庭親人帶來許多痛苦和煩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