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夫妻雙方本應各自重新開始新的生活,但是由于離婚時留下的隱患又在法庭上劍弩拔張的并不在少數。一本離婚證或一紙離婚判決有時并不意味著糾紛的結束,統計數據顯示離婚后夫妻財產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以射陽法院為例,2005年我院審結該類案件僅1件,2006年審結該類案件6件,2007年審結7件,2008年審結該類案件增至14件,較2007年增長了1倍,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增多應引起重視。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特點

1、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另一類是經人民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兩類案件總數基本相當,經對2006年以來射陽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進行統計,因未按離婚協議履行產生爭議或對離婚協議的案件和訴訟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持平,各占50%

2、離婚后再次提起財產訴訟的多為女方,占九成以上。女方多因雙方協議離婚時漏分財產或訴訟離婚時部分財產未作分割而提起訴訟。這一方面反映了現代女性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增強,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女性在家庭的經濟占有上仍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3、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較多,2006年以來的離婚后財產糾紛中,以調解及撤訴方式結案的案件共14件,占51.85%,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原告一般均取得了較為充分的證據,法官在此基礎上開展調解,通常可以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4、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多樣化,包括房屋、存款、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股金及紅利、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扶助金、應享有債權、應承擔債務等多種形式的財產。

二、離婚后財產糾紛增多的原因

1、離婚時隱匿及轉移共同財產現象增多。由于目前個人收入多元化,許多商業交易并不通過銀行結算,稅收制度也不完善,一方要想準確獲知對方的財產數額非常困難。加之一些家庭中由于男女雙方經濟地位懸殊,弱勢方在日常生活中無法控制和管理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強勢方很容易隱匿甚至轉移共同財產。

2、公民的法律觀念及維權意識增強。婚姻法為離婚后仍存在財產糾紛的當事人提供了寬松便捷的司法救濟途徑。對離婚的當事人來說,他們在離婚之時,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已有所掌握,離婚以后,一方當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財產少于對方,或發現對方當事人有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時,他們或咨詢他人,或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或直接提起訴訟,想方設法找到證據尋求財產的重新分割,

3、離婚協議中財產內容含糊不清。許多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事項尤其是對財產的處分法律意識不強,約定也相對簡單,內容含糊不清,離婚后極易再生糾紛。部分離婚協議中在財產內容一項中僅填“無財產”“無異議”或“自行處理”,而未寫明雙方都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離婚后一方反悔,即再生糾紛,增加訟累。

5、缺席離婚判決比例增多也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埋下隱患。在離婚案件的缺席審理中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原告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當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糾紛不可避免。

三、相關對策和建議

1、加大對離婚時隱匿、轉移共同財產的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離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惡意或其他非法目的隱匿、轉移共同財產,這是對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的侵犯,也破壞了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程序,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對在訴訟過程中違法行為嚴重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的規定應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警示教育惡意行為人,維護和保障弱勢方的合法權益。

2、加大調解力度,保護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在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曾經有過共同的婚姻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存在一定的調解空間,處理此類案件時應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好雙方的思想工作,在財產分配和保護弱勢方的合法權益,用相對緩和的方式解決糾紛、平復矛盾。

3、加強與民政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建議婚姻登記管理職能部門對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嚴格審查、規范操作,對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作相應的指導,充分說明在離婚同時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的益處,應當告知協議雙方最好有書面的財產分配協議,釋明財產約定不明、不實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引導離婚雙方考慮周全,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合理評估和分配,爭取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節省司法資源。

4、扎實做好離婚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工作。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做好離婚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訴訟能力較低的當事人的釋明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進行舉證,通過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財產,把工作做實做細,避免漏分財產或者處分第三人財產的情形,同時加強釋明工作,應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在離婚同時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的益處,不能單純以結案為目的故意簡化財產分割問題,從而妥善處理好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