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來,交通事故案件呈直線上升趨勢,由于交警部門的調解職能削弱,越來越多的糾紛涌入法院。從司法實踐來看,受害人(原告)提供的誤工、護理證明存在虛假(增加天數)情形較大,海安縣法院近年來通過法醫或專業人士核減的比例超過50%,這一現象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概括起來,提供虛假證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沒有固定工作者,通過一定的途徑或者關系找到某一家企業,由該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出具事故發生之前一段時間的工資證明,一般而言,當事人依照這樣的勞動合同、工資證明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遠遠高于同行業標準。實踐中,有的單位只提供工資證明,當事人退而求其次,以同行業標準主張誤工費及護理費。

二是有固定工作者,認為自己的收入較低,相對而言所主張的誤工、護理費損失較少,則想方設法與單位協商,由單位出具虛假的高收入證明,以求獲得較高的誤工費及護理費。

三是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為了謀求誤工費及護理費,也通過上述第一種手段,提供相關虛假證明。

從卷宗分析,受害人在誤工、護理時間上作假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保險公司及肇事另一方主張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醫療費有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票據,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有固定的標準,當事人想從中多撈一點的可能性不大;而誤工、護理費則存有作假的空間。受害人為了讓法官相信自己所提供的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等真實合法,還會想辦法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勞動部門的鑒證章及鑒證員的簽章, 從表面上達到證據所要求的合法性、真實性。

當事人提供虛假索賠證據的行為,嚴重擾亂了交通事故案件合法賠償的秩序,甚至大大延遲訴訟進程,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一般而言,肇事另一方當事人及保險公司雖然會對該誤工證明、護理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但很難提供證據加以推翻。如果承辦法官審查不嚴,偏聽偏信,依據受害人的不實證據作出處理,會大大影響司法公信力。此種現象如不加以制止,必然會迅速滋長,從而愈演愈烈,一發不可收拾,從根本上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公信。因此,虛假證明的危害十分嚴重。

為此,我們建議通過以下途徑扼制虛假證明的發生:一是要求勞動部門加強對勞動單位用人情況的通報、備案,強化行政管理,做到每一個勞動者在勞動部門都有檔案、有登記。二是法院與勞動部門加強聯系,及時通報相關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在案件審理中,如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所提供的相關證明存有異議,應主動向勞動部門調查了解,掌握真實信息。三是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法制宣傳,讓他們了解提供虛假證據的法律后果。四是法院需加強對妨礙訴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經查證確系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人,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下達民事制裁決定書和罰款決定書,對其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同時加大法制宣傳,讓當事人明白提供虛假證據一旦被法院查實,將會得不償失,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