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只是“紅本換藍本”
作者:楊為民 潘佳文 發布時間:2008-12-22 瀏覽次數:2373
在法院調解離婚案件時,經常會有當事人不解:離婚不是“紅本換藍本”嗎,怎么沒有發離婚證給我呢?其實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可以有兩種方式 。
第一種是通過行政途徑的離婚,表現為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這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查明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均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雙方離婚證,也就是大家觀念中的“藍本子”(當然現在換成紫色的了)。
第二種是通過司法途徑的離婚,即為訴訟離婚,表現為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其中一方向法院起訴而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會先行調解,經查明男女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這時候,法院將給予雙方判決離婚的文書,收回當事人的結婚證書,這與當事人所說的“藍本子”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有些當事人對第二種離婚方式一直沒有概念,故撰文告之??“離婚不只是‘紅本換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