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蘇州金閶區法院受理的出口企業與供貨商因產品質量引發的糾紛明顯增多,111月受理的此類案件同比增長300%。由于此類糾紛增多直接影響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和國際形象,亟待有關方面給予重視。

一、糾紛的成因

1、外貿合同形式相對特殊。

對外貿易中,出口企業主要是通過作為代理人代理出口貨物以及作為中間商組織貨源再進行出口兩種方式進行對外貿易。前者,以簽訂代理合同方式進行;而后者,則要同時作為兩個合同的主體。一方面要作為買方與國內供貨商簽訂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俗稱:“買斷”),另一方面還要作為賣方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目前,采取代理合同形式出口的糾紛在逐年下降,因“買斷”形式引起糾紛的案件增幅比例較大。因為,在這種合同形式下,如果出口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并不是由生產商向外商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出口企業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直接向外商承擔賠償責任,再向國內生產商轉索賠,這種特殊的合同形式,造成了生產商與產品質量責任相對分離的情況,導致生產商有可能將產品質量風險轉嫁到出口商身上,造成產品質量爭議增多。

2、出口企業思想觀念落伍。

許多出口企業在“買斷”類型的業務經營中仍然采取“代理業務”的習慣思維和作法,外貿老大的觀念根深蒂固。忽略對國內供貨方、國外買方的資信調查,輕視產品質量檢驗,不重視對相關證據的保全,最終導致自己可能成為貿易行為中的替罪羊。

3、生產企業誠信意識缺失。

受國家退稅政策調整的影響,人民幣升值以及美國經濟衰退等國際經濟形勢的影響,國內部分生產初級出口產品的生產商出現“零利潤”甚至虧損,一些缺乏誠信意識的生產企業因為利潤微薄,可能故意降低產品質量,再將產品質量的賠償風險轉嫁給出口商,這種風險轉移主要是通過三種方式:1、外商如果以質量問題為由將貨物退回,國內供貨商拒絕承認是自己提供的貨物。因為外商退貨時往往對原物已經拆封甚至使用,退貨時往往已更換了集裝箱號,鉛封號碼。甚至重新進行了外包裝。且紡織品等貨物均為大眾化貨物,無明顯特征。一旦國內供貨商予以否認,對外貿公司來說想要證明此物即為原物的難度很高。往往因證據不足得不到支持。2、外商提出索賠,出口商賠償后向國內供貨商索賠,供貨商以超過合同約定質量異議期為由拒絕進行賠償。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多數通過遠洋運輸交貨,因此外商對貨物提出質量異議和索賠一般在貨物出口之后幾個月后甚至更長時間。如果出口商對外商進行理賠后再向國內賣方索賠,國內供貨商則往往以該索賠已經超過索賠期限或超過了合理的異議期限為由予以拒絕。而且一旦外商提出索賠,出口商往往疲于應付外商各類賠償,忽略了對國內供貨商告知義務,整個賠償過程國內供貨商毫不知曉。賠償結束后,出口商向生產商提出質量異議。在拿不出合理的解釋前提下,其訴訟請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3、因出口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出口商對國外用戶或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出口商因為考慮與外商今后貿易的發展,質量糾紛發生后,一般均采取協商解決。很少通過訴訟或仲裁。由于協商解決,出口商在賠償時對產品檢驗報告、賠償依據等證據的收集并不重視。一旦向國內供貨商起訴要求出口商支付貨款時,才匆忙提起索賠。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其舉證責任難度大、成本高、時間長。出口商的訴訟請求也常常因證據不足遭到法院駁回。

二、對策建議

1、謹慎交易,降低自身的貿易風險。出口企業應事先做好對國內供貨方和國外買方的資信狀況調查,一旦發現國內供貨方資信狀況不佳,則應謹慎交易,并應盡量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保護自身利益。如果國外買方資信狀況不理想或者由于國際政治局勢因素導致外商拒付貨款的風險較大時,在書面明確提醒國內供貨商的情況下,如國內供貨商堅持交易,出口企業應向國內供貨商表示只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

2、認清角色,理順自己的權利義務。在“買斷”形式的交易中,出口商在與國內供貨商、國外買方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清楚和明了自身在兩個不同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充分了解買賣合同與代理合同的區別,充分認識前一種合同的義務和風險遠遠超過后一種合同,且兩合同的義務形式的區別,避免爭議發生后維護自身權益時發生誤解和障礙。

3、認真檢驗,避免三方的質量爭議。一些出口商疏于檢驗、甚至不履行檢驗義務,直接指令將貨物交到港口倉庫或將貨物直接裝入集裝箱。這就給以后的貨物質量爭議埋下隱患。出口商在國內一定要依合同約定行使檢驗和驗收的權利,充分把握檢驗的機會和時間,切忌漏檢、不檢,發現質量問題立刻與生產商聯系,提出異議。

4、重視證據,保障權益的救濟途徑。一旦外商向出口商發出索賠,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國內生產商書面通報外商索賠情況并聲明保留追償權,并應當發出書面通知力邀供生產參與處理索賠事宜。同時在國外處理索賠過程中,一定要求外商在作為索賠依據的檢驗報告中詳細列明與貨物有關的船名、提單號碼、集裝箱號碼、鉛封號碼、外包裝狀況、嘜頭、檢驗地點、樣品提取程序、現場照片等一切相關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時收集、保留扣款、賠款的證明。證據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經公證機關公證、使領館認證等程序,充分認識證據形式合法性質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