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商業賄賂的概念、方式及治理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08-11-10 瀏覽次數:1304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其行為要點: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其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
二、商業賄賂的方式
1、現金、實物回扣;
2、軟回扣,如高消費招待、酒吧包廂享樂、提供出國機會及風景旅游觀光;
3、為對方安裝電話、包租大哥大、裝修住房;
4.為對方提供明顯可營利的業務項目、物資批件及合同等等。
三、商業賄賂的治理
1、呼喚專門立法,綜合運用責任追究手段。
現行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而且對一些重要問題的規定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對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范圍的界定,對執法主管機關的統一等,都存在問題。制定專門的法律,整合相關的規定,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追究手段,將為治理商業賄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這個法應該明確查處商業賄賂行為的主管機關,比如建議將檢察機關作為反商業賄賂的主管機關,將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力一并移至檢察機關,這樣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時,法律應該能夠排除行賄受賄人變換形式逃脫處罰的可能性,還應該增加對公司賬目管理方面的責任規定,建立起獎勵舉報制度。
另外,一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會損害相關領域的競爭者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所有競爭者都有權對行賄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對預期利益損害給予賠償。
2、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權利尋租機會。
商業賄賂雖然有商業這個定語,但實際上它的發生與治理同政府管理息息相關。比如在政府采購中,供應商通過向相關官員行賄取得采購份額,這就是典型的與政府有關的商業賄賂。還有那些通過賄賂,獲得重點工程建設等公共項目,取得土地使用許可證、銀行貸款、上市許可證等,都屬于商業賄賂,這些與政府及行政管理都有密切關系。有效治理危害行風、政風、社會風氣的商業賄賂行為,政府應該說是眾望所歸,責無旁貸。
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關鍵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宏觀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更加注重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要減少行政權力對大量的具體的經濟活動的干預,這樣會大大減少商業賄賂發生的機會。
要建立制度性的措施,例如在政府決策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并建立決策責任制。在政府行為方面,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級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要依法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當然具體措施也非常重要,比如要完善重點工程的招投標制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重點監管國有產權交易,重點監管土地出讓等行為。
3、完善信用體系,切斷賄賂者后路。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企業應該誠信交易,公平競爭。商業賄賂行為對市場經濟規則是嚴重的損害。對整個社會而言,那些違反規則的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否則規則與秩序就失去意義了。首先當然是給予法律層面的處罰。同時,還應該讓他們喪失誠信、把違反規則的行為暴露在公眾面前,讓大家不愿與他們合作,讓銀行不愿貸款給他們,讓政府和公眾警惕他們。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相互聯系、有機結合的社會信用體系。
概括起來,這個體系應該包括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失信懲罰機制的建立和政府監督體系的建設。這個體系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對社會主體的信用信息的記錄、收集、整理和依法傳播。通過建立一種有效的機制,來實現信用信息的社會依法共享,讓社會多方聯手防范商業賄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