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三中全會重點談了農村問題,這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和諧穩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而農村宅基地由于涉及到農民的住宅等基本生存問題,在整個農民生產生活過程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之所以要先研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是因為沒有明確的概念。盡管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用語很早就在我國的法律中出現,但并沒有法律對該概念作出明確的定義,理論著作中也沒有直接的定義。

當前,學術理論上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城鎮或者農村居民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權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宅基地所有權是依法審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前一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使用的土地還包括部分國家所有的土地,而后一種觀點則認為只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之所以出現前一概念,主要是因為,從50年帶開始,我國對城鄉居民的建房用地,采用無償批準方式,可以無期地使用國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鄉居民居住用地 的規則一致,都是無償。而后一種觀點建立的基礎是,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城鎮房產市場的興起,以及住宅商品化的城鎮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相關的房產市法律逐步取消了城市居民宅基地無償劃撥使用制度,因此,宅基地概念針對的只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面對是農民這個群體。筆者同意后一觀點,宅基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民居民取得的農村集體所有的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的權利。

二、宅基地使用權性質幾種觀點

(一)用益物權

該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他物權,其目的是為了對他人所有的土地為用益,因此具有用益物權的性質。而且,宅基地使用權是來源于土地所有權,受到了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屬于限制物權。我國物權法也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為用益物權。

(二)土地使用權

該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于農村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使用權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

(三)占有權

該學說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主要為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即事實上或法律上控制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宅基地所有權的重要特征。通常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親自占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他人占有。

三、本文對宅基地使用權性質的探討

筆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為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原因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產生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享有者只能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無償分配給其成員使用的,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將其所有的土地分給其成員農村宅基地,讓其在其上建房,能夠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最終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我國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即農民在其上建房后,并不存在由于期間經過,而建于其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等問題,并且即使戶主或者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并不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存續。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除劃撥以外,必須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出租的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受限制。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在我國已被賦予了特定的含義,即專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占有權

從所有權的權能看,它仍是民法上的所有權的派生權能。根據所有權的彈性原則,所有權人可以將其所有的土地供他人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宅基地使用權實際是從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派生出來的,集體組織仍享有該土地的所有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不能改變建房居住的使用目的,否則可能遭到被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的命運。并且該用益權與其他用益物權不同的地方還在于其原則上不能轉讓,不可抵押和入股。占有權說旨在使實際使用財產的人的權利取得與所有權“平等地位”,其突破了我國“所有權-用益物權”的傳統體系、結構和理論框架。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用于解決廣大農民的住宅問題更為合理。

(三)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

宅基地使用權完全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征。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宅基地使用權人是以占有宅基地,并建立住房供自己居住為目的。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是建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是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批而獲得,其行使受到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不得改變居住的用途。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動產物權,其不離離開土地而單獨存在。 

(四)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

這是與與建設用地的區分角度看的。盡管《土地管理法》將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類型加于規定的。但從本質上看,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不同的,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取得方式、內容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區別,宅基地使用權在廣大農村大量存在,也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是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相區分的獨立的用益物權。基于歷史補償的考量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取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取得的,因此,其原始取得具有無償性。而建設用地除劃撥外,其他的必須通過有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以占有作為其公示的方式,建設用地取得必須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目前,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是,土地在現階段仍然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廣大農村居民收入水平還很低,他們無力購買商品房,而國家的國力未強大到對農民采取貨幣化的分房政策。因此,充分保障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讓其充分用益,是緩解當前城鄉二元結構,切實解決農民生存權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