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和最高院、最高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代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以來,該類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以東臺法院為例,20081-8月適用新罪名已受理1428人,較去年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715人同比增長100%, 2007年全年適用原罪名受理8件,適用新罪名受理4件,而2006年從未受理過此類案件。為此,該院從司法實踐中深入分析該現象產生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原因分析

1、法律觀念淡薄。從統計分析來看,大部分罪犯文化程度不高,沒有正當職業,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人明知購買、銷售的東西來路不正,卻認為買賣雙方是自愿有償交換的,且自身并沒有參與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行為,并不認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2、打擊范圍擴大。刑法修正案() 將第312條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大,犯罪行為由窩藏等四種方式擴大到一切掩飾、隱瞞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隱瞞不報等掩飾、隱瞞行為;犯罪對象由犯罪所得的贓物擴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對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進行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拆解、拼裝、組裝、更改發動機號等以前不能定罪處罰的,現在均能以該罪處罰,使得案件數量增多。

3、經濟利益誘惑。由于罪犯對犯罪所得處理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價,部分人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因貪圖便宜,心存僥幸,仍然樂于購買。還有些人在金錢的引誘下,不惜鋌而走險,為搶、盜分子牽線搭橋,使得贓物有了一定的市場和流轉渠道。

4、侵財類案件增多。大多數贓物主要來源于盜搶所得,近年來,隨著盜搶等侵財類案件的頻繁發生,且形成了盜竊、匿贓、銷贓一條龍,許多盜竊者同時也是銷贓者,導致案件數量增多。

5、銷贓渠道整治乏力。相關部門對廢舊物品、車輛維修點等特種行業的收購管理不到位,再加之對銷贓者發現不及時、打擊不力和處罰較輕,助長了該類案件的增長勢頭。

二、對策建議

1、加強對民眾的法制教育。利用新聞媒體開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引導民眾樹立法制觀念,以案釋法,提高他們對犯罪所得的辨別分析能力,不購買來歷不明的可疑物品,同時引導人們要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用法律約束,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對搶、盜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該類案件中的贓物主要來源于盜竊、搶劫所得,只有從源頭抓起,加大對搶、盜案件的懲處,才能有效減少該類案件的發生。

3、相關部門要建立起監管體系。加大對易收、銷贓的收舊行業、車輛修理點、交易市場的治安管控,同時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加強協作,建立被盜搶物的信息共享機制,以便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對不合法的舊貨市場予以取締,嚴格審批制度,進一步健全監控體系,堵塞銷贓渠道。

4、出臺相關解釋進行細化。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罪的理解適用存在的一些模糊認識,如掩飾與隱瞞兩詞語都較具抽象性且意思相近,易導致打擊面過大,將很多與贓物犯罪稍微有些相關的行為列為打擊對象。對于新添加的采取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的行為方式這一兜底條款該如何理解,犯罪所得與犯罪所得收益如何區分,是選擇罪名還是概括罪名等等,都有待于出臺相關解釋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