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法院反映當前基層法院調研工作薄弱應引起重視
作者:施宇華 朱立龍 發布時間:2008-09-19 瀏覽次數:1594
調研工作作為人民法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為領導科學決策和正確制訂方針政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該院通過對鹽城市9個基層法院的情況進行調查與分析,發現當前基層法院的調研工作普遍比較薄弱,有的甚至根本不重視這項工作,調研工作形勢十分嚴峻,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調研工作薄弱的主要表現
1、機構不健全。市法院系統有9個縣(市)區法院,有6個沒有單獨設立研究室,約占基層法院數的66.7 %。
2、人員不足。在6個設有研究室的基層法院中,有3個基層法院研究室只有1人,約占50 %,有的甚至還是兼職。
3、投入不足。大多數基層法院調研工作的辦公條件簡陋、落后,都沒有配備必要的電腦。絕大多數基層法院都沒有建立專項的調研經費。有的基層法院因經費不足導致調研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4、人才匱乏。調查研究作為一門系統性和專業性均較強的知識,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學習和培訓,才能真正掌握好這門知識。然而,基層法院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沒有接受過這種專門的教育培訓,因而絕大多數法官都沒有真正掌握調查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5、沒有建立專門的調研工作網絡。由于受人才因素的制約,絕大多數基層法院的調研工作都是由辦公室(研究室)一個部門承擔,唱獨角戲,搞單打獨斗,相關部門往往提供一些審判數據資料了事,而沒有真正參與到調查研究中來。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針對當前基層法院調研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1、要高度重視基層法院的調研工作。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盡快解決研究室的編制問題,落實調研人員的政治待遇和職級問題。同時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軟硬件建設,努力扭轉基層法院調研工作落后的局面。
2、要加大投入力度。積極抓好基層法院調研工作的硬件設施建設。同時要爭取財政的支持,設立專項調研經費,并將專項調研經費和法院的辦公經費一樣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為正常開展調研工作提供有力的經費保障。
3、要開設專門的調查研究培訓課程。上級法院的法官培訓機構要增設調查研究課程,聘請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為接受培訓的干警進行授課,提高干警的知識結構、知識空間和思維能力,切實為基層法院培訓好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人才。
4、要創辦調研期刊。鼓勵干警積極為調研期刊撰寫文章,對錄用數量多,質量好的干警要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在晉升晉級上納入重點考察對象,為營造濃厚的調查研究工作氛圍、培養鍛煉調研工作人才、促進調研成果的轉化提供良好的學習和交流及應用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