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作為民事審判中的“東方經驗”,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重新架設交流平臺,化干戈為玉帛,變冤家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達到人際和睦、家庭和美、社會和諧、國家安定的目的,體現了以人為本、和諧司法的司法理念;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效地增強審判的透明度,避免司法腐??;減輕了執行工作壓力,有助于破解“執行難”。

那么,要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新沂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老梁在實踐中,有以下體會: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必須了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品質和背景,找準當事人爭議的誤區和癥結,再對癥下藥,是調解工作成功的基礎。倘若盲目介入,可能會適得其反、陷入被動甚至使矛盾更加激化。

二、分清是非,劃分責任。調解也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藏著、捂著、壓著,不能和稀泥,要指出訴訟兩造的是非責任,使雙方心里敞亮。不能使任何一方因被剝奪了話語權而感到憋屈,這樣容易導致調解成功后反悔,引發新的矛盾。

三、尊重雙方,換位思考。人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尊嚴能得到他人尊重,行為能得到他人的肯定,糾紛雙方往往都存在著過錯和無過錯的因素,必須對無過錯方面予以充分肯定,以消除雙方的戒備心理,創造和諧的調解氣氛。暢通他們充分表達意見的渠道,并認真傾聽和對待。意見得到表達、情緒得到宣泄的當事人會產生被尊重感和信任感,調解的工作就會順利許多。

四、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既指情理,也指法理,包括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也包括國家法律、黨的政策。動之以情,指對當事人要有感情,有同情心,認真接待,真誠理解,急人所急,想人所想,換位思考。

五、依靠群眾,爭取外援。俗話說“當局者迷、旁觀者清”,有的當事人頑固、偏執、自己看不到自己的過錯和缺點,此時可以請他的親友、基層組織來幫助他,往往比當事人所戒備的法官說的話更有份量。

六、權衡利弊,互利雙贏。利弊、輸贏在糾紛中是一對矛盾,調解就是找到這對矛盾的平衡點,即“互利雙贏”。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都多得利益或少受損失。

七、把握時局,控制場面。當遭遇雙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情緒激動、相互謾罵或沖突的情形,必須注意控制局面。一是察言觀色,進退結合,保持冷靜克制的態度,不能自亂分寸。用低沉有力的語言與之交談,或避其鋒芒迂回調解。二是認真傾聽,讓其宣泄。三是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緊抓起主要作用或有較大影響力的當事人,解決主要矛盾。

八、以硬碰硬,曉以利害。在調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數目無法紀、蠻不講理的當事人,前述七種方法都失效時,只能以硬碰硬,曉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試法,必然承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