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來,溧水法院先后對176件案件的208名當事人實施司法救助,共緩、減、免收訴訟費151.2萬元,在及時救助貧困當事人、實現司法公平與正義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在制度層面上尚存在不少疏漏之處,導致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司法救助工作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是當事人難于提供經濟困難證明。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應提交何種材料才能證明“經濟確有困難”, 也未規定何種級別的組織、單位出具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導致當事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大多數原告當事人來自農村,住址較為偏遠,有的甚至是外來務工人員,要其回當地尋求有關部門開具證明,存在客觀困難。

二是司法救助范圍過窄。司法救助制度的施行,雖然降低了經濟困難者進入訴訟程序的門檻,但貧困當事人獲得司法救助后卻難以獲得法律援助。由于嚴重缺乏法律知識,常常要面臨“免費打官司、高價請律師”的窘境,使得司法救助制度不能徹底實現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實際效果,尤其是在無錢請律師而對方當事人有律師代為訴訟的情況下,弱勢群體就更加顯得勢單力薄。

三是法院經費短缺。國務院《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實施后,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劇增多,辦案費用支出越來越多,訴訟費用大幅下降,而基層法院“兩庭”建設以及人員工資均需資金投入,司法救助對象日漸增多與法院辦公經費難以保障之間產生矛盾和沖突。

針對以上問題,該院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是簡化司法救助程序。建議上級法院簡化司法救助程序,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辦理經濟困難證明的職能部門和辦理程序;明確規定減交、緩交、免交訴訟費等三種情況的條件,以便于實踐適用,也有利于法院做好解釋工作。

二是將法律援助納入司法救助制度范疇。司法救助制度著重于免費、低費提供司法救濟,法律援助著重于免費、低費提供法律幫助,兩項制度對貧困當事人形成了全面保障的統一整體。所以建議將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內,以利于全面保護貧弱群體合法權益。

三是構建司法救助連動體系。爭取司法行政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持配合,減輕法院救助當事人的壓力,同時爭取政府財政部門支持,保證司法救助經費開支及法院正常辦案。

四是加強法律宣傳力度。黨政及司法部門應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尤其要將司法救助申請條件和操作程序向街道、社區、鄉鎮及偏遠農村群眾進行宣傳,確保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獲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