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權利的條件
作者:周廣彪 李媛 發布時間:2008-01-15 瀏覽次數:1455
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各類犯罪分子,社會的穩定,始終是刑事審判的重要職能之一,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是刑事審判的另一重要職能,二項職能的有機統一是刑事審判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價值所在。因此,如何在懲罰打擊犯罪的同時,妥善的尊重和保護被告人的權利是刑事審判面臨的重要課題。筆者根據自己的審判實踐,對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權利的保護,談以下幾點認識。
一、尊重和保護被告人權利的意識
(一)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權利的基本內容
法院審判工作的很多方面都涉及到對人權的保住,具體到刑事審判中,被告人的人權指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主要包括:1、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2、訴訟權利;3、被告人的人格權。
(二)被告人權利保護的主要方面
憲法和法律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1)對被告人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在刑事審判中,嚴禁刑訊逼供,嚴禁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嚴格依法定罪量刑,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陳述權、申請回避權、上訴權、申訴控告權、申請復議權、申請國家賠償權等各項刑事訴訟權利;(3)尊重所有的被告人及被判有罪人的人格,一個罪犯即使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他也應享有基本的人格尊嚴。
(三)樹立新的刑事審判理念,居中審理裁判案件
刑事審判有別于民商事、行政審判的顯著特點在于被告人是經偵查終結已被指控有罪的人,且往往已被采取了強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告人是被自訴人指控犯罪的人,被告人相對于原告(公訴機關、自訴人)其處于被動的劣勢的地位。因此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不少辦案人員帶著被告人有罪的偏見,而這種有罪推定的錯誤思維習慣,往往會導致對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忽視和侵犯。現代司法理念要求審判具有中立性,即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裁判案件,不偏不倚的主觀態度處理案件,并最終實現公平和正義的目標。具體到刑事審判中,新的刑事審判理念要求:(1)法官在訴訟中以居中的地位,并依據法律規定不偏不倚的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法官必須有超脫的態度,要避免先入為主的偏見;(2)嚴格遵守刑事訴訟規定,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干預和影響;(3)認真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的實現;(4)審判公開,做到審判前程序透明,公開審判、宣判案件和裁判文書公開;(5)嚴格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堅持有罪判刑,無罪釋放,切實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二、注重實體審理,保障被告人的人身權利
(一)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兩項原則體現了我國刑法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與保障個人權利并重的價值取向。刑事審判人員必須嚴格依照現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對被告人定罪量弄,自覺地遵守和維護刑事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任何缺乏法律效力的規定、意見都不能作為直接裁判案件的依據。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既要依據其所犯罪行及其危害后果的輕重,又要依據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時及其犯罪前后所具備的主觀罪責的輕重,主客觀相統一地裁量和確定刑罰,防止量刑上的畸輕畸重,保證罪責相短短這應以實現公平與正義,體現司法人道主義的原則,促進對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社會的穩定。
(二)堅持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內容,事實與證據相脫離會造成裁判的隨意性和錯案冤案的發生,因此刑事審判中對于任何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的被指控的罪名都應視為不能成立,對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于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它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和供認都不應在法庭上認證,更要防止因“刑訊逼供”得到的口供成為定案的唯一證據。
(三)疑罪從無,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實踐當中,有些刑事案件存在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難以形成證據鎖鏈,矛盾排除不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況。我們以往的做法就是采取“掛起來”的辦法,尋找和等待有力罪證,往往將案件拖過法定審理期限,造成超期羈押的出現,這不僅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還導致刑事訴訟率低下,損害了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被诖耍覈梢呀洿_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它是指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疑罪從無的處理的判決的結果上即宣告被告人無罪,其核心就是強調證據的作用,疑罪從無原則是刑訴法從保護人權的高度做出的規定,它充分體現了國家對于處理犯罪的謹慎態度和對人權的充分保障,是刑事審判中必須嚴格遵守的基本原則。
三、強化程序觀念,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程序是法的內在生命,只有規范的程序才能保證實體真實,只有規范的程序才能保證實體真實,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才能確實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維護被告人的尊嚴,在刑事審判中,對被告人為所欲為權利的保護體現在:
(一)充分尊重被告人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在刑事訴訟中,無論采取何種審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剝奪或限制被告人法定的訴訟權利,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放棄任何訴訟權利,這是必須把握的基本原則,因此在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時應當征求被告人對適用程序的意見,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適用,且在庭審中出現不宜再適用簡化審理方式和運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二)切實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實現
按照刑事訴訟的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在刑事審判中,保障被告人此項權利。一是應在庭審前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辯護的權利;二是對于法律法律規定的盲、聾、啞人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應當指定辯護人為其提供辯護。在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中,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人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剝奪或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
刑訴法規定,被告人當庭享有申請回避、自行辯護和委托辯護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這些基本的訴訟權利開庭時必須告知被告人,庭審過程中法官應根據程序的進展,適時的詢問被告人是否行使并引導被告人正確行使。另外,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還應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一是在宣告一審判決時必須告知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二是在二審審理中應切實遵照上訴不加刑的刑事原則裁判案件。此外,法律還規定了被告人有申訴控告、申請復議以及對司法機關侵犯其合法權利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這些救濟性的訴訟權利同樣必須予以重視和保障。在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審理刑事案件時,也要注意只是對符合條件的案件簡化庭審環節,減少重復勞動,縮短庭審時間,并非要求被告人放棄訴訟權利或忽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三)依法公正審判,促進公正裁決
刑訴訟規定除有關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應當公開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判必須堅持公開審判的原則,否則,公民和社會各界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就無法行使。審判公開能夠增強訴訟透明度,體現司法公正和民主性的要求,對確保訴訟程序公正和裁判結果公正都有著積極的作用。從保障被告人權利的角度盾,公開審判不僅要求公開開庭審理刑事案件,允許公民旁聽,還要在庭審中落實公開舉證、質證、認證、公開辯論、公開宣判等環節,使案件事實和證據辯論觀點真正擺放在公開的庭審當中。此外審判公開還應體現在裁判文書必須公開上,裁判文書應做到對事實和證據的寫作詳盡具體,說理充分透徹,切實保障被告人對裁判結果和理由的知情權。
(四)公正及時的審判案件
刑事審判的公正性體現在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我,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等方面。裁判不公必然導致對被告人權利的侵犯,這就要求法官一方面對案件實體結果的裁判應體現公正,另一方面要求程序必須公正,以保證審判機關的公權力在合理范圍內的有限行使,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刑事審判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結案即便是實體裁判無誤,也會導致對被告人權利的侵犯,因此在刑事審判中要強化程序意識,加強審限意識和管理,提高在法定內結案率,減少延期案件,防止案件超審限,杜絕超期羈押的違法現象發生,保障被告人在法定審限內獲得裁判結果的權利。
四、文明審判,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揭露犯罪和懲罰犯罪是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功能,刑事審判的工傷性質,決定其工作本身帶有嚴肅、、嚴厲的色彩,作為現代社會的民眾個體,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因此在實現審判職能與維護個體人格尊嚴之間,必須協調處理好關系,在刑事審判中,應當做到語言規范,情感公正,不能無端對被告人進行訓斥、指責,法庭審理中該取掉械具的要取掉,對體弱病殘及有病的被告人可以讓其坐下接受審判。要在辦案中融入對被告人的人文關懷,在嚴肅執法的同時,確保被告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從內心深處觸動他們認罪服法,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