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者善納言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11-20 瀏覽次數:1482
近日,中國法院網上刊登一篇《輿論監督不容阻撓》的時評文章,就河南省伊川縣發生的《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遭遇阻撓、采訪器材被搶、記者被毆致傷事件發表評論。指出應正確對待依法進行的新聞采訪活動,決不允許以“防假”為借口阻撓輿論監督。并認為這不僅是支持輿論監督,更是對國家和人民負責。
看了這篇文章,筆者感觸良多。拒絕記者采訪,害怕輿論監督,無非是擔心有什么見不得人的“把柄”被揪住,有什么見不得光的“紕漏”被曝光,從而使自己的既得利益受損。但是,在我們的周圍,在我們的工作、學習與生活中,無不需要隨時虛心地聽從他人的意見、接受他人的批評,做到從諫、從善如流。謙虛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后。善于虛心聽取他人意見,我們才能不斷取得進步。
自古取得成功的人,在具備足夠自信的同時,無不善于聽取別人的意見和批評。這是一種智慧,一種人生的大境界。古語云,忠言逆耳,良藥苦口利于行。善聽別人意見與批評,體現若谷虛懷;善聽別人意見與批評,博采前人、他人、眾人的智慧與經驗,讓工作、學習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更顯自身非凡智慧!開啟“貞觀之治”的唐太宗善聽臣子進諫,在魏征等人面前擺出了一副善于傾聽的耳朵,方開啟盛世,名留青史;孔圣子,也在騎著青牛的老子面前擺出一副善傾聽的耳朵,耐心聽從他的教導,方集得大智慧,千古傳頌!
由此,我想到了我們的司法工作。“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司法工作的指導方針,“權為民所使、利為民所謀”是司法工作的價值取向。由此可見,司法工作就是服務于民、造福于民的為民服務工作,這個宗旨決定了司法工作必須自覺接受人民監督,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也都明確規定了審判工作須依法接受人大的工作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社會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自覺接受監督、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是司法工作公開、透明、陽光化運作的需要,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體現。黨的十七大報告更是明確強調,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當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貢獻。這一切,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主旨、不斷深化司法改革的結果。而在逐步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一些暴露出的司法體制的弊端不可能一下子消除,也或多或少會走一些彎路,而一些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也傷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這些都必然會招致群眾、輿論的批評和社會的負面評價。對此,我們一定要正視,而不是忽視、漠視,不能視而不見,更不能擺衙門大老爺作風,傲慢地藐視。
但是,實踐工作中有些司法工作者不能正視自身存在的不足與缺陷,不能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從而不能正確對待他人的好心提醒、誠懇商榷、善意批評;個別人還抱有狹隘的群體利益、部門利益觀念,不能正視司法系統與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缺陷。表現為固步自封、固執己見,不能虛心聽取社會上對司法工作善意的批評和意見,不能接受新聞媒體正確的輿論監督。這些同志只喜歡聽恭維的好話,習慣于在一片贊歌中飄飄然、昏昏然,而對不同意見、反對之聲非常反感甚至痛恨,表現為嚴重抵觸,成為“說不得”的人,嚴重脫離群眾、脫離同志。甚至有極少數人,過于敏感,以至把一切外界的批評意見、輿論都當成惡意的攻擊,把所有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與帶有批評性的評論都視為惡毒的炒作,把正當的輿論與監督視如洪水猛獸,并且由于缺少必要的自省與反思,把這些正當的輿論與監督都當成“假想敵”,轉而展開一些非理性的無情的口水式“駁斥”、“還擊”或“對攻”。直讓人感覺“惹不得”。自以為維護了個人形象或司法形象,卻適得其反。
對比封建專制社會獨斷專橫的皇帝唐太宗們的禮賢下士、勇于納諫,我們當代崇尚民主、自由、法治,講究理性的司法工作者、理性法律人更應該有開闊的胸襟與虛懷若谷的高姿態,更應該體現出大智慧,做到智者善納言。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有缺點和錯誤不可怕,可怕的是麻木不仁、無思改過。個別同志諱疾忌醫,其對待批評意見一切非理性的盲目的“駁斥”、“還擊”都是很不明智的,不但于事無補,反而暴露出內心的浮躁、驕蠻、虛妄、淺薄甚至無知,不斷脫離群眾,脫離人民,進而影響到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我們司法群體的評價,個別同志主觀個人行為卻從客觀上破壞到司法整體的正面形象,降低司法整體的公信力,其實有百害而無一利,也許其是好心辦壞事,但著實令人痛心。毛澤東主席教導我們:共產黨人必須戒驕戒躁,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要歡迎批評與自我批評,對待同志,不能包庇、護短。對待批評,要抱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虛心態度。就讓我們以偉人毛澤東的教導作為司法工作的座右銘,做到善聽音、廣納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