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非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現象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作者:嚴潔 發布時間:2007-11-02 瀏覽次數:1499
近些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遭遇的以沖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方式暴力抗拒執行事件明顯減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以自殺、自殘、惡意投訴、無理上訪等不正當“非暴力”方式給法院和執行人員施加壓力、阻礙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現象,卻呈上升趨勢。鑒于此,如東法院就當前如何有效預防、制止“非暴力”方式抗拒執行問題,破解“執行難”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非暴力”抗拒執行的表現特點及危害
相較傳統式的直接暴力抗法,“非暴力” 抗法行為以自身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要挾和威迫為特點, 其表現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當事人及其親屬以自殺、自殘等方式抗拒執行。據不完全統計,如東法院近年來共發生此類抗法案件18件。此類抗法行為大部分發生于對當事人房屋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大部分沒有固定職業,文化水平較低,情緒易走極端,但他們同時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采用暴力手段直接對抗執行會難逃法律的懲處,故而采取自殺、自殘的方式達到阻礙執行的目的。
二是當事人以老弱病殘家屬為要挾抗拒執行的。此類事件多數發生于婚姻家庭財產分割類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往往都有固定職業,部分人還曾接受過良好教育,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懂得如何采取一些“巧妙”辦法給法院執行設置障礙,以達到逃避履行義務的目的。
非暴力抗拒執行現象嚴重妨礙執行工作有序開展,其危害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容易造成社會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非暴力”抗拒執行現象的頻發,使得相當數量的執行案件一時無法執結,這種現象不僅使大量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對社會穩定造成沖擊。
二是嚴重影響執行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執行中遇到當事人自殺、自殘或有此傾向的,執行人員往往不得不暫停采取強制措施。這樣一來,執行期限被迫拖延,執行工作極易陷入被動。
三是易對公眾產生負面影響,惡化執法環境。受到“非暴力”抗法的負面影響,人們一旦意識到法院對非暴力行為的無所適從,將會以倒錯的眼光對待法院執行,一旦這種意識成風,法院的執行工作將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
二、“非暴力”抗拒執行現象產生的原因
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的缺乏導致心理定勢錯位。這種心理定勢上的錯位,一旦當事人再沒有推脫耍賴的借口,便以“非暴力”來抗拒執行。
二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訴訟風險意識。一些當事人的風險意識不強,將經營交往活動中產生的風險一味強加于法院,對法院執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
三是缺乏對“非暴力”抗法有效的威懾、遏制手段。執行人員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于多種顧慮,往往對“非暴力”抗法行為采取說服教育的工作方法,極少以妨礙執行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這無形中就助長了抗法者的囂張氣焰。
四是立法滯后與客觀現實間的矛盾。我國至今沒有出臺《強制執行法》,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比較少,而且很多條文的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因此還不能適應應對“非暴力”抗法的需要。
三、“非暴力”抗拒執行現象的應對措施
一要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有關部門配合的執行方針。對重大、疑難、有可能觸發矛盾激化的執行案件要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對于惡意投訴或無理上訪的行為,要及時爭取重視、理解和支持,切實解決執行中的障礙和難題
二要講究執行藝術,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理性、非靜地面對“非暴力”抗法事件,要講究執行藝術,加大執行投入,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來化解矛盾。
三要完善立法,加大懲治力度。首先,制定《強制執行法》,對有關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各個方面予以完善。其次,修訂《刑法》,加大對暴力抗法,包括“非暴力”抗法等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
四要加強輿論監督與宣傳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要通過法制宣傳和典型案例報道,教育引導社會各界及群眾自覺遵守法律。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非暴力”抗法者要公開予以曝光,讓人們樹立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意識,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法院執行為恥,以服從、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氛圍,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良好風尚,有效遏制“非暴力”抗拒執行現象,進一步解決“執行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