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僅對當事人形成壓力,有利于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而且使案件能及時審結,債權人的債權及時得到實現;即使調解不成,也避免了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財產保全措施種類較多,但對當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保全,最便于案件判決后的執行,筆者在此僅就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問題談幾點體會。

第一  采取保全措施前的準備

一、嚴格審查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提供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其申請。民事訴訟是權利義務對立雙方的博弈,人民法院應居中裁判,采取保全措施是對當事人財產的暫時限制,人民法院應盡可能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僅可以避免對方當事人不必要的懷疑,也能避免人民法院以職權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方勝訴,而由人民法院賠償被申請方客觀上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尷尬局面。為了防止申請人敗訴后無力賠償或逃避賠償因保全錯造成對方的損失,人民法院在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時應對其提供的擔保嚴格審查,必要時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采取凍結、查封措施。筆者已數次遇到當事人提供虛假擔保和故意提供無效擔保的例子,如有的當事人提供其本人的財產權屬證書作為擔保的財產,而實際上這些財產有的事實上已轉讓或已抵押,甚至在其他案件已作為擔保財產;還有的當事人提供第三人的身份證件、財產權屬證書以及載有第三人名字的擔保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而要求申請人提供第三人親自到法院辦理擔保手續時,當事人不能提供,甚至不再申請保全。如果不嚴格審查當事人財產保全的申請及提供的擔保,就為以后案件的審理埋下了隱患。

二、嚴格按法律規定的時間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在很多案件中,債權人是探聽到債務人銀行賬戶上有存款時才匆忙訴訟并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根據《民訴法》第九十三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開始執行。故在當事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和提供的擔保,符合規定的及時做出裁定,及時到被申請人存款的金融機構執行,即使采取保全措施時被申請人的存款已轉移,也應要求金融機構填寫相應回執。這樣既可以及時、最大限度的控制對方的財產,也可以避免使申請人認為系法院的原因其實現不了債權。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申請人對人民法院未即時采取保全措施最后未實現債權而提出國家賠償的案件。

三、熟練掌握法律、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 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掌握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民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司法解釋。只有熟練掌握相關規定才能正確、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采取必要的手段,在與一些金融機構的無理要求進行交涉時,才能有理有據(必要時可以隨身攜帶有關規定)。比如一些金融機構以內部管理制度為由,要求法院執行人員找金融機構負責人簽字,為防止一些金融機構人員趁執行人員去辦理簽字手續而轉移被申請人存款,執行人員完全可以依有關規定予以拒絕。在采取查詢、凍結措施之前,確定要凍結的款項的性質,對一些特殊款項是不能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將工會經費是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但是有關企業利用上述款項賬戶用以規避債務時,執行人員在查詢上述帳戶被另作他用,應是另作別論了。

此外,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掌握一定的會計常識,以便在金融機構查閱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賬簿、有關對賬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時,看得懂,有鑒別金融機構是否如實提供的能力,有針對性抄錄,復制。

四、充分挖掘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線索。為了能取得理想的保全效果,在申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后,法院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雙方業務往來過程中對方使用以及申請人掌握的對方使用的帳戶、帳號,在申請人無法提供或提供較少時,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到人民銀行查詢(各地規定不一,有的地方被申請人所有銀行開戶均在人民銀行備案,有的地方只對基本存款帳戶備案,有的地方均無備案),通過上述方式掌握的線索不多時,可以到工商部門尋找線索,在驗資登記及年檢報告當中一般有所體現。如果仍不能查到的話,可以根據被申請人年檢時的申請報告去這一線索去查。因為企業在年檢前應請有關審計部門對其資產債務進行審計,在審計時,正常要審計被申請人的流動資金,流動資金數額根據是銀行對帳單,從銀行對帳單便可得知企業的開戶信息。

第二   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時的注意事項

一、在掌握被申請人的銀行開戶后,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如多頭開戶,要根據情況仔細分析其在哪個金融機構存款的可能性較大(一般為基本存款帳戶或被申請人最近仍使用的帳戶,但要結合具體情況)。首先到該金融機構查詢,在查詢時間的安排上,最好能在短時間內將被申請人在多個有開戶的銀行查詢完畢,以免部分金融機構通知被執行人,被申請人將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轉移。

二、采取保全措施時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在金融機構查詢過程中,首先向柜臺詢問具體負責接待人員是否在,在確認經辦人后,再將有關協助查詢通知書提供,(由于金融機構與存款人在一定程度的利益關系,部分金融機構對于協助法院查詢、凍結存款人的存款消極配合,甚至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對于經辦人拿到協助通知后,沒有辦理查詢手續而去打電話時,要及時告知其不準通知被執行人及告知的法律后果。經辦人查詢時,法院工作人員應時刻關注其一舉一動,因為一般人在作弊時是不可避免要緊張的,在法院工作人員一刻不停的盯視下,一般會打消作弊的念頭,即使作弊,也會流露異常表情。執行人員若只是在一旁坐等金融機構提供結果,會造成部分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從容作弊。如果金融機構經辦人一開始就很消極,查詢時間較長,流露緊張表情,且查詢結果是被執行人存款數額很少時,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被執行人數當天往來帳目明細,發現有大額款項轉移,可以要求提供有關憑證。根據筆者多年經驗,部分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往往通過拖延時間通知被執行人立刻辦理相應的轉款手續送交金融機構,以應付法院的查詢,個別時候,以至于個別時候金融機構將有關憑證最后被迫出示時,憑證上加蓋的印鑒還未晾干。所以法院執行人員應不時督促,必要時在查詢通知上注明提交查詢通知給金融機構的時間,或找金融機構負責人進行交涉。

三、執行人員間密切配合  在辦理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時,應仔細填寫有關法律文書,必要時提前準備,因為往往金融機構消極配合時,執行人員注意力過度集中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涉,填寫協助凍結通知書容易出現差錯,尤其是凍結截止日期出現差錯,所以相關法律文書可由另一執行人員復查后再送達金融機構。法院工作人員間的配合十分重要,必要時分工協作。比如其中一人觀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的查詢工作,另一人可觀察其他工作人員的舉動是否存在異常,對匆忙趕到金融機構辦理銀行票據業務的人員也應加以關注,以便隨時采取措施。

第三   保全當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后及時通知被申請人

《民訴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被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保全其在金融機構存款往往對人民法院的工作不理解,如法院未及時通知其相關情況,有的被申請人會產生對人民法院的不信任,有的甚至借機申訴上訪,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

以上為筆者多年來到金融機構辦理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幾點體會,積累的一些經驗,當然如果要取得好的保全效果,法院承辦人的責任心,還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