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申訴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涉法上訪是信訪的一種具體現象,人民群眾通過合法的上訪、申訴,表達了自己的合理愿望,有關部門通過上訪渠道也解決了一些問題,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但是,近年來,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進京、赴省上訪,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時期上訪的情況越來越突出。涉法信訪成為困擾各級黨委、政府和政法機關,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難題。特別是近一年多以來,上訪的當事人的動輒就圍攻黨委、政府,找領導喊冤叫屈,情緒激動者有當面辱罵法官的,有的當事人動不動就威脅法官“我要到北京告你去”等。上訪者的行為給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帶來了極大的干擾,也在一定程度上動搖著司法的權威性。

一、涉法上訪問題產生的原因

引起如此上訪的原因是復雜的,分析起來有:

1、上訪者自身方面的因素。一是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部分群眾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有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只知道自己有冤屈,不知道冤屈在什么地方。由于當事人自我法律保護意識差,獲取證據的質量有限,對社會交往中的經營及其他風險預防能力差,當自己的權利沒能實現時,把造成案件敗訴和執行不能的責任都歸結到法院和法官身上。于是在案件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時就四處上訪告狀,引發信訪問題。二是信訪者的目的不正,訴求目標過高,不切合現實。有的涉法上訪者是確有冤屈才上訪的。而那些無理纏訴者,對沒有達到自己目的的判決,包括案件在法律合理幅度內的裁判,自認為是錯判,想借上訪的方式,擴大影響,給法院施加壓力,來達到其上訪目的。

2、法官素質方面的因素。隨著法院隊伍建設工作的不斷深入, 我國法官隊伍的總體素質有了較大的提升,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能力在不斷增強。但也毋庸諱言,在法官隊伍中確也有一些法官,由于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等諸方面原因,不能很好地勝任目前的審判工作;有一些法官缺少工作責任心和大局意識,在審判工作中存在就案辦案的思想,裁判時不能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結合;也有一些法官審判作風不扎實,簡單粗暴;甚至還有個別法官被金錢、人情關系而徇私情,枉法裁判,造成了一些冤假錯案,引起當事人上訪。

3、我國的執法環境中“官本位”意識的影響。目前,在我國法制建設還有待進一步深入的情況下,又由于歷史原因,在部分群眾心目中“官”比“法” 大。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級別的部門去“上訪告狀”。另一方面,我們有的部門領導從“執政為民”的善意出發,沒有引導上訪者按司法程序去處理,而是通過批示督辦,雖使一大批信訪者反映的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審判的功效,提升了“人治”的作用,削弱了法制的作用,加深了群眾心目中“官”比“法”大的思想。同時在目前的上訪工作考評制度下,也存在有下級部門遵照上級領導的指示辦,對已有結論的問題只好一查再查,有的還存在有法外照顧的情況,浪費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權威,從而也鞏固了上訪者“官”比“法”大的認識,刺激了無理上訪。因而,目前的上訪工作評判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但求穩定而損害公正,犧牲法治的負面影響。

二、解決的對策

現有的涉法上訪問題,有其時代的特點,也是社會改革進程中伴生的一種現象,應該正確地分別情況合理對待。既要本著“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善待信訪百姓,注重從解決信訪者的實際問題入手,切實把信訪問題消化、穩定在基層。還要注重涉法上訪工作的制度建設,依法治理涉法上訪問題。

1、注重依法嚴格立案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立案是社會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關口。多數涉訴信訪案件涉及國家政策的變化、政府職能的運用、社會自行調節行為等,法院應堅持法院受理案件有限性原則,慎重受理、妥善處理敏感性、群體性糾紛案件,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提起的涉及企業改制、落實政策等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但運用行政手段解決可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建議當事人向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對于不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主動和有關政府部門溝通,告知當事人到有關機關解決問題。積極開展訴訟中的法律釋明工作,增強當事人依法解決的合理訴求的意識;落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增強當事人的證據意識、秩序意識,使當事人對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有充分了解,減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讓當事人理性接受舉證不能、執行不能的訴訟后果。

2、注重推行訴訟調解

積極推行人民法院全方位的調解格局,講究調解藝術,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外,只要案件存在調解、和解、協調的可能的,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自訴案件,無論案件處于庭審階段,還是立案、審判、執行、再審階段均可以開展訴訟調解、和解和協調工作。對部分民商事案件以及輕微刑事案件實行立案調解制度,促使部分民商事案件在庭審準備階段和解解決,增強人民法院調處糾紛、促進和諧的能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保障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訴訟初始階段化解社會矛盾的最大功能,實現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注重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工作的銜接機制,大力支持人民調解和民商事仲裁,在全社會建立多樣、統一的矛盾調處機制,堅持多渠道、多途徑、最大限度地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促進社會關系穩定,提高案件息訴息訪率,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

3、注重提高審判質量

解決涉訴信訪問題最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審判質量。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基于法律的信仰而對法官寄予厚望,如果法院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正義性,法的權威性則會蕩然無存。要建立法官與當事人信任機制,使審判規范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確保司法公正。繼續完善審判方式改革,除法律規定的不能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外,都要公開開庭審理,對實體上處理必須要有證據意識,做到有理講在庭上,有證舉在庭上,是非責任劃分在庭上,努力提高當庭宣判率和二審案件開庭率,增加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大對裁判文書的改革,在裁判文書中強化說理性;同時在裁判文書后附適用法律的具體內容,使當事人勝得清楚,輸得明白,真正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

4、注重完善信訪機制

完善長效機制是做好涉訴信訪工作的根本保證。要推動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涉訴信訪工作格局和涉訴信訪終結機制,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對案件作出的終結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毋須報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對各高級法院按照程序終結的案件,除有新的理由和證據外,一般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登記、接談、交辦,由各地法院做好息訴息訪工作;強化信訪案件責任,落實責任倒查制,把信訪責任和辦案責任對接起來,把辦案質量作為法官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和獎懲和職務晉升掛鉤,注重落實判后答疑制度,形成人人重視信訪,人人做好信訪的良好氛圍。同時按照“切實保護合法上訪,控制無理上訪,制裁違法上訪”的要求,緊緊依 靠基層組織、上訪人所在單位和上訪人的親友等力量,做好信訪人的思想轉化工作,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表達自己的訴求。對存在較大爭議或者當事人纏訪纏訴的信訪案件,進一步規范案件辦理,嚴格工作標準,增強法院審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大解決合理訴求的力度,采取公開答復、公開聽證、公開審理、公開訓誡、公開執行等方式進行處理,消除信訪人疑慮,理順情緒,化解矛盾,促使信訪人員息訴罷訪。對已經窮盡司法救濟手段并已作終結處理的涉訴上訪案件,由承辦部門作出終結意見書,作為統一答復的依據。既要依法維護確有冤曲的上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制裁個別無理取鬧,故意擾亂社會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為。

5、注重暢通信訪渠道

按照“依托現有、統一設計、分步實施、分級負責”的思路,在最高法院和各級法院之間建立涉訴信訪信息的互聯互通網絡,把受理、轉送、交辦、辦理、督辦等信訪事項都納入系統內,解決好各級法院信訪信息系統之間、法院和黨政機關其他新型系統之間互聯互通的問題,實現網上直接受理群眾信訪,暢通人民群眾要求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把申訴納入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在立案環節主要是進行程序性審查,只要是發現了新證據或是能證明原判決事實有錯誤,法律適用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導致不公正處理的,就應裁定進入再審程序; 進行立卷審查、公開聽證,提高立案審查率、聽證率、和解率,做好涉訴人員的息訴罷訪工作,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負責任的處理結果。積極開展信訪文明窗口建設,確保窗口功能齊全,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值班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等規章制度;提供便于操作的信息查詢系統,公開信訪辦事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務,切實提高窗口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效率。通過“窗口”建設, 把信訪干部隊伍建設成為一支能吃苦、能戰斗,有思想、有作為的隊伍,形成勤政為民、求真務實、熱情服務的良好風氣,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