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大銓: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強力推進法治江蘇建設
作者:梅大銓 發布時間:2007-09-06 瀏覽次數:3093
全面落實“十一五”規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院責任重大,必須充分發揮平衡社會利益“調節器”和緩解矛盾沖突“減壓閥”的作用,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和執行工作,不斷推進“法治江蘇”建設,努力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堅持“嚴打”方針,營造穩定的法治環境
良好的法治環境是和諧社會的基礎,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健康有序的社會秩序,是人民法院在建設法治社會進程中承擔的首要職責。我們將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依法從重從快懲處搶劫、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賭博、農村盜竊等多發性犯罪。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推動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當前,特別是積極開展“打黑除惡”活動和治理商業賄賂犯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增強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在堅持“嚴打”方針的同時,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青少年和輕微犯罪人員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少判、輕判,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結合審判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公開審判、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通過擴大法制宣傳效果,不斷增強公民的法治意識。
二、加強行政審判,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圍繞法治江蘇建設目標,掌握好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界限,處理好行政審判“監督”與“支持”的關系。一方面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權力,推動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維護行政權威,實行有序管理。
積極拓展服務行政法治建設功能,促進行政機關提高依法執政水平。有針對性地幫助行政機關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及時解決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幫助行政機關提高執法水平。加大對行政糾紛的協調工作力度,在堅持依法公正審理的前提下,積極做好當事人的協調工作,促進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和諧。
三、妥善處理民事案件,及時化解社會矛盾
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好民商事審判調節與保障職能作用,平等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嚴厲制裁違法行為。
依法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促使合同各方自覺履行約定義務,維護良好的經濟關系和秩序,促進社會誠實體系的建立。妥善處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敬互愛”的傳統道德,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及時審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房地產糾紛等類型案件,注重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加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制裁侵權行為,引導社會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權利、人格尊嚴的法律意識。積極推行司法救助,對于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公平對待和更大的幫助,依法減、緩、免訴訟費,切實維護群眾訴訟權力。處理好企業破產案件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依法優先保障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工的安置工作,避免因破產案件審理引發職工、債權人上訪等問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加大法院執行力度,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確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得到執行,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為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央政法委專門下發了《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省委政法委也把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目標考核內容,充分表明中央和省委對執行工作的高度重視。必須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不斷創新執行新機制、探索執行新方法,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努力開創規范、有序、卓有成效的執行工作新局面,讓“法治江蘇”建設成果惠及廣大群眾,增強群眾對“法治江蘇”建設的信心。當前,要集中人力、物力,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打一場解決“執行難”攻堅戰,力爭使“執行難”問題得到根本性好轉,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