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為破解“執行難”另辟蹊徑
作者:周媛 發布時間:2007-09-04 瀏覽次數:1557
“執行難”是一直困擾司法的頑疾,它使生效法律文書變成“法律白條”弱化了司法權威,導致信用喪失,進而動搖了社會穩定的基石。筆者認為破解“執行難”,從執行工作本身著手自然是關鍵,但是也不能忽視其他司法資源的重要作用,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實踐證明,撤銷權之訴對破解特定執行難題就不失為一個有效途徑。
一、解析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是債的保全效力的重要表現形式。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所有的不特定的全部財產作為責任財產就成為債權受償的一般擔保,體現了債務人的清償資力。責任財產價值的任何變動對債權的受償機會均有影響。特別是當債務人讓與財產或者放棄權利時,就有可能減少其清償資力,有害債權的實現。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法律賦予債權人得以通過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權利,即撤銷權。使得第三人通過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或利益失去法律效力,相關財產重新回到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成立撤銷權有著嚴格的條件要件:一是行為要件,即債務人有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首先,債務人的行為須于債權發生后有效成立并持續存在;其次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對價或對價明顯不合理;再次,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具體包括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三種情形。二是結果要件,即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其責任財產,又沒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導致其清償資力降低,債權不能獲得滿足。
所以,債權人要提起撤銷權之訴就要從以上兩方面舉證證明其擁有撤銷權。債務人不當轉移財產的事實可以通過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行為、書面合同證明。但是債權人卻很難證明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債權的。因為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降低其清償資力,債權人很難窮盡所有可能,證明債務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履行債務的。但是,如果該債務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法律文書的過程中債務人因有上述處分行為而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那么法院作出的中止執行的裁定無疑就是一個可以采信的證據。所以,實踐中撤銷權糾紛多產生于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執行案件陷于僵局之時,撤銷權糾紛的當事人往往就是相關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二、不當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造成“執行難”的一個原因。
在執行案件中,特別是在以給付財物為標的的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法律關系也是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不當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不僅催生了撤銷權,同時也是導致執行中止一個重要原因?!睹袷略V訟法》規定了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多項執行措施,如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扣取收入、拍賣變賣財產以及拘留設置追究刑事責任等。但是這些執行措施無疑都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情況基礎上的。如果被執行人不當轉移財產,或者被執行人干脆以“躲”的方式逃避執行,上述執行措施就無的放矢。實踐中很多執行案件都是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中止的。
可見,在財產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不當處分責任財產這一行為導致了兩個結果:一是撤銷權成立,二是執行中止。如前所述,中止執行為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提供了充分的證據支持,而撤銷權糾紛的審理又能夠為執行工作打開局面。
三、撤銷權之訴破解執行難題。
從審判實踐來看,撤銷權之訴的審判結果大致有三種:一是判令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三人返還財產;二是訴訟過程中,債務人主動清償債務或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債權人撤回起訴;三是訴訟過程中,因債務人出現而獲得其他財產線索,相關執行案件得以繼續執行,撤銷權案件因必須以執行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而中止審理??梢?,不論是發現債務人還是發現財產,撤銷權之訴都為相關執行案件的繼續創造了空間。
首先,撤銷權之訴能夠有效發現并追回財產。撤銷權糾紛使所涉財產浮出水面并處于法院的監控之下。法院判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三人就有將所涉財產給付或返還給債務人的義務,這部分財產自然回復為債務人所有,就成為屬于債務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撤銷權之訴能夠發現債務人,為實施執行措施創造條件。有的債務人會躲避執行,但是對其所涉的其他訴訟還是會積極應訴的。債務人出現了,執行人員就能夠加大執行力度,進行說服教育工作,相關執行措施才能有的放矢。
再次,能夠提高司法權力的威懾力,打消債務人逃避執行的僥幸心理。有一定比例的撤銷權之訴是以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債權人撤回起訴而審結的??梢?,有些債務人不是不能履行債務而是不愿履行債務,他們抱著僥幸的心理轉移財產,規避法律,逃避執行。撤銷權之訴樹立了法律權威,充分顯示了債權的保全效力和法院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力,促使債務人依法履行債務。
最后,能夠整合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撤銷權糾紛案件的立案審理過程也是司法審判與執行互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僅一個法院內部的審判資源與執行資源要相互配合,有時更需要法院之間的密切協作。通過這種協作,能夠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四、利用撤銷權之訴破解執行難題的探討
綜上所述,因被執行人不當轉移財產而作出的中止執行的裁定為提起撤銷權之訴提供證據支持,反過來撤銷權之訴的審判又推動了執行工作的繼續展開??梢?,有效的利用強制執行與撤銷權糾紛的審判之間的互動關系,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針對特定執行案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充分利用撤銷權之訴:
首先,在執行過程中法官積極行使釋明權。在執行工作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陷于僵局時,執行法官應當及時提醒申請執行人尋找被執行人不當轉移財產的線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法律關于撤銷權的規定,釋明如何行使撤銷權以及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后果。
其次,執行法官為當事人起訴提供證據支持。執行過程中有時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會主動提供證據證明相關財產已經轉讓因而不屬于執行的范圍,這些證據對權利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是有利的、必要的。這時,執行法官應及時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以便權利人在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內順利提起訴訟。
再次,建立審判與執行的信息交流機制。這種信息的交流不僅要建立在一個法院內部審判工作與執行工作之間,更需要建立在法院之間。當執行因不當轉移財產而陷于僵局時,就要及時為提起撤銷權之訴做好準備。一旦撤銷權之訴立案受理,就要保證執行法官能夠及時獲取審判的信息,以便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時采取相應執行措施。
最后,在審判環節為執行創造條件。針對涉訴財產,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使財產處于法院的絕對控制之下,減少下一步執行的風險。針對當事人,要繼續做好說服教育工作。一般被執行人對執行人員存在抵觸情緒,但面對審判人員其情緒要緩和一些。審判人員可以利用這一點曉之以理、曉之以法,說服其主動履行義務或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最終達到審理過程中順利終結執行的“雙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