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未成年人范某與朋友胡某合謀偽造借條,偽稱向胡某借款14000元,再讓胡某起訴自己,企圖通過訴訟詐取父親錢財。終究騙局敗露,原、被告均因妨礙民事訴訟而被司法拘留。2007830,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當庭對這起離奇的借貸案作出了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分別作出對原告拘留2天、對被告拘留3天的決定。

20077月,胡某與范某偽造借條一份,捏造范某向胡某借款14000元的事實,利用被告范某未滿18周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民事責任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的規定,企圖通過訴訟讓被告的父親償還"借款",從而達到騙取被告父親錢財的目的。2007712胡某持該借條起訴范某,請求法院判令范某的父親償還借款14000元。訴訟中,被告父親對借款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戳穿了原、被告惡意串通偽造借條以詐取其錢財的騙局。迫于法律的威嚴,原、被告分別向法院承認了串通偽造借條的事實。

法院認為,原、被告惡意串通,捏造借貸事實,偽造證據,侵害了被告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該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的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另,原、被告偽造重要證據的行為,妨礙了民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