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今年620日《重慶晨報》報道,重慶市萬州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兼區人事局局長賈在云上任僅半個多月就被萬州區紀委“雙規”了。萬州區紀委證實:賈在云之前任萬州區商委主任期間套取國家專項資金341萬,被處以“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留黨察看兩年”的紀律處分。區紀委還透露,這起案件的破獲,線索來源于“萬州反腐倡廉衛士”網站。之后,由于“萬州反腐倡廉衛士”網站是舉報者個人興建的網站,此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民間網站反腐” 舉動是舉報人利用網絡上的個人網站或論壇以公開的方式公開被舉報人違法亂紀舉報材料、內容,目的是引起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和不特定民眾的注意,最終查處被舉報人從而有效打擊腐敗。與以傳統方式如電話舉報、信函舉報、當面舉報和相關主管部門在自立網站上設置舉報郵箱而開展的網上舉報等直接單向度封閉式舉報不同,“民間網站反腐”的舉報方式更具開放性與公開性,但這種不同僅僅是行使舉報權利的方式不同而已,“法無禁止則自由”,舉報的具體形式應該可由舉報者自主選擇。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雖然“民間網站反腐”的舉報形式和傳統舉報方式不同,但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公民個體在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民間網站舉報人在互聯網這一載體上自由發布檢舉被舉報人違法亂紀的材料,實現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為主管部門查處腐敗提供線索。

“民間網站反腐”,由公民個體利用互聯網這一載體公開揭露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一方面是舉報者個體在行使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表達領域進一步擴展,行使監督權的方式進一步多元,憲法權威得到進一步彰顯;另一方面,互聯網相比傳統媒體而言具有傳播速度更快、范圍更廣、影響更大的特點,使國家機關和其工作人員更加注重在社會輿論中的形象、名譽等,促使其更加審慎地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履行職責,減少“權力尋租”,遏制腐敗。

但如有觀點指出的那樣,“由于網站信息的公開化,受眾的大眾化,很容易使舉報信息被過早地暴露,從而造成被舉報人銷毀證據,轉移財產,訂立攻守同盟,對付組織和司法機關調查,給案件查處帶來難度,給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也是對“民間網站反腐”這把“雙刃劍”的理性認識,網站舉報信息的公開化,客觀上可能使部分涉嫌腐敗問題的被舉報者逃脫查處。但與此同時,我們要思考一個問題,舉報者往往開始也出于舉報實效性的考慮,正如上述“民間網站反腐”個案中,舉報人“曾于今年1月寄出兩封檢舉賈在云腐敗行為的舉報信,但一直沒有回音”,舉報人開始也是用傳統方式進行舉報,但主管部門由于可能存在的各種客觀、主觀方面的原因不能使舉報人及時得到處理結果的答復,舉報者才采取在自辦網站上公開舉報信息的方式,以吸引社會輿論和主管部門關注。這恰恰說明了針對“民間網站反腐”這種非常態舉報方式,相關主管部門在利用傳統舉報途徑進行查處打擊腐敗問題上具有更大可作為的空間,擔負的責任更大,只有充分利用各種舉報方式提供的有效線索及時查處被舉報人,才能避免部分涉嫌腐敗者逃脫懲處。

對于“民間網站反腐”,還有觀點指出,這可能造成侵權甚至犯罪。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其界限,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而對于民間網站反腐,舉報者個體行使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的同時,還應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當然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需要接受民眾監督,面對公民個體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的批評與監督,要承擔比普通民眾更大的容忍義務,因而對舉報者惡意捏造虛假事實誹謗、誣告陷害、錯告、舉報不實等不同情況要區分對待:對于誣告陷害的,由有權部門追究舉報人的刑事責任;對于捏造事實誹謗的,由有權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被舉報人決定是否追究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錯告、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作為公職人員要堅持更大的容忍度,可由相關部門或被舉報人自身采取一定措施澄清事實,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