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異地執行難之構想
作者:范德松 發布時間:2007-08-09 瀏覽次數:1975
執行工作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最終體現,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執行,法律的權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將大大受損。如今,執行難問題,特別是異地執行難問題已成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大大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為民宗旨的實現。
一、異地執行工作難的表現
一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手段花樣百出。不少被申請執行人為逃避債務,挖空心思,采取“拖”、“躲”、“賴”等手段來應付異地執行人員。他們或是和執行人員玩捉迷藏的游戲,避免正面接觸,或是隱藏財產讓執行工作人員找不到財產線索,或是鉆法律的空子,利用假離婚、私產公靠、財產共享等方式來混淆工作人員的視線,造成財產主體不明而無法執行
二是暴力抗拒執行的現象明顯增多。現有不少的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和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公然糾集社會人員或者是本廠職工阻擋執行人員查封或者是保全財產;更有甚者,組織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或者是限制執法人員的人身自由。暴力抗法不僅嚴重危害了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同時也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公信力,惡化了執行環境,給社會造成許多不安定因素。
三是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機關、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不配合或者是故意阻撓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與當地企業有密切關系的組織和機構,如銀行,會千方百計保護自己的客戶信息,或者是隱瞞客戶的真實財產狀況。還有就是有的行政機關因為多種因素,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根本不予理睬,采取無故推諉、拖延時間等方式阻礙執行工作。
四是直接的行政干預。在地方保護主義濃厚的地區,一些地方黨政領導根本漠視法律的存在,完全憑一己之好,對本轄區的重點企業以各種借口阻擋執行工作的開展。
二、異地執行難的成因
異地執行難背后的原因是多層次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內部原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有經濟建設、法制觀念的原因,也有立法、管理上的原因。總的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和狹隘的部門保護主義成為異地執行難的最大攔路虎。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實質都是“地方精神”,是個人主義、本位主義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變種,雖然中央曾三令五申要求抵制地方保護主義,但實際上異地執行工作最難的就是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近年來,法官異地執法被打,執行工作無法深入而暴力抗法分子卻仍然逍遙法外就是地方保護主義縱容的結果。
二是法制觀念淡薄是造成異地執行難的思想根源。被申請執行人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藐視法律的尊嚴和生效裁判的執行性。他們無視申請人的困
難和損失,堅守“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想法,堅決不配合執行工作。另外,某些“官本位”思想嚴重的當地黨政領導的“護短”也是造成民眾不配合執行的一個因素,他們利用“地頭蛇”的優勢,無視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以權壓法,給執行工作定調子,有的甚至直接插手執行工作。
三是配合不力的問題。由于各種原因,異地行政機關有的采取推諉和拖延的方式,對法院的執行協助要求不予配合,特別是涉及查詢工作的時候,給人造成入地無門的感覺;要么就是利用查詢空擋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打時間仗,在執行人員還沒有作出強制措施裁定之前將財物轉移。
四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自身存在的問題。有的債權人在案件起訴前就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或者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起訴,對自己的債權確定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反之,有的債權人在債務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下,偏執地認為人民法院包庇袒護債務人,于是不斷上訪申訴,給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障礙。
五是法院內部的問題。一方面是執行力量的問題,對于異地執行,我們不熟悉被執行人的情況,僅靠幾個人的力量在有限的時間內顯然不足以在異地他鄉將被執行人的所有情況摸清;裝備的落后和信息的閉塞不能有效防范被執行人私下劃轉錢財;部分執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抱著“出去了過一天算一天”的想法,給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就是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銜接問題。異地執行案件在訴前就存在著財產保全問題,如果審理工作與執行工作缺乏溝通,訴前財產保全工作做的不細致或者是財產數量不足,對以后的執行工作將造成很大的影響。
六是一些工作人員態度和程序不公對工作造成的困難。有的審判人員或者是執行人員態度粗魯,使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產生抵觸情緒;或者是程序上沒有做到足夠公正,機械辦案,沒有考慮到案件的社會效果,容易引起當地居民的反感,可能會造成暴力抗法時間的發生。
七是執行立法落后,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當前,執行工作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規定來進行,但以上規定有缺少可操作的具體規范,對某些問題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和措施,而有的程序設置又過于煩瑣,使執行人員在面臨突發問題時不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解決異地執行難的構想
解決執行難不是一朝一夕的問題,也不是立竿見影的工作,需要全社會的配合與協調。特別是異地執行工作,更是需要下大力氣才能解決。
一是完善立法。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執行法律,而現在適用的規定遠遠不適合當前的形勢和工作需要。當前,許多專家學者呼吁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盡快廢止有礙司法公正,不利于實際操作和異地執行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適合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單行法。目前,刑事案件財產刑的執行問題,民事案件中關于委托執行、異地執行的困難和立法空白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制定一部囊括刑事財產執行制度、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執行法,對于化解執行難,特別是異地執行難問題將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個人、法人財產登記制度。從當前世界各國的個人、企業、法人財產管理制度看,美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就象人的身份證明一樣,個人、企業一誕生就有一個身份卡號,凡是與之相關的財物收入和支出都可以通過這個卡號反映出來,在遇有司法訴訟和其他司法活動需要了解個人或企業的財產狀況時,都可以很快查明。我國現在對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的登記管理五花八門,在身份與財產信息掛鉤方面嚴重落后,給想逃避司法懲罰或者賠償的當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機。當前,很多行業都開始實行信息卡制度,比如我市的車輛管理信息,就是管理規范化的表現。建議國家相關部門在對個人收入和企業財產的管理方面,也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將每個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聯系起來,為化解執行難提供更直接的財產線索。
三是執行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民事訴訟法》規定生效裁判的執行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同時也明確了委托執行的規定。就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有的受托執行的法院在地方保護主義的支配下,大都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借口終結執行。專家學者在關注執行難問題的同時,也在不斷思索化解異地執行難的對策,最主要的就是執行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問題。有學者建議,所有執行案件實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這就不存在委托執行的矛盾,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也嚴格分離。我認為這種建議可以采納,一方面節約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更有利于案件的執行。
四是加大對拒不執行人的懲罰力度。一直以來,被執行人都有“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想法,明明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對申請人的困難視而不見,把自己的財產藏的嚴嚴實實,對法院的執行通知毫不理會。多數學者認為,應該嚴格執行《刑法》關于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的規定,對有執行能力卻采取多種方式逃避執行的人施以刑罰懲處,從而加大執行的威懾力。我認為加大懲罰力度是可以的,但相關的立法問題又是空白。由誰來執行刑事案件部分的立案、審理和執行工作,管轄問題又成了困難。我想,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完全可以象英美國家一樣,對這類人處以藐視法庭罪,由執行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對被申請人處以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五是規范執行工作和執行措施。執行工作首先要從執行人員素質的提升做起,讓執行人員既要有化解矛盾和處理突發問題的應變能力,又要有處變不驚,從容應對的能力;其次,公開執行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執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有理可講;再次,在執行措施上狠下工夫,將執行方法、執行藝術和執行策略用足用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