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因委員們容易受到他人言論的干擾,存在“人云亦云”、“濫竽充數”、不負責任的弊端,不能真正實現審判委員會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書*言”結合模式,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前,委員們必須提交自己獨立思考后形成的書面意見,這可以排除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下他人言論對自己意志的干擾,克服其弊端,真正實現審判委員會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

關鍵詞:審判委員會  言詞討論  書面討論  “書*言”結合  模式  探討

  

一、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之缺陷和弊端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有權討論決定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實行民主集中制。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案件時,都普遍遵循了“言詞討論”原則。也就是,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案件時,采取的是召集審判委員會委員集中開會發言討論的模式。雖然條文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就是單一采取“言詞討論”模式,但這卻是司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做法。目前,好象沒有哪一家法院采取了“言詞討論”模式以外的方式。這大概是基于對條文中“討論”字眼的局限性理解,既然是“討論”,不發言怎么會是“討論”。但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不說是否完全符合立法的原意,其存在的以下弊端卻不可避免:

(一)委員之間討論決定案件時的互相干擾難以排除,委員容易“人云亦云”,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審判委員會設置的理論基礎就在于民主集中制,也就是針對人民法院遇到的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具有理論功底和審判經驗的審判委員會委員進行討論,發揮大家的智慧,集思廣益,以尋求妥當和正確的裁判結論。但是,當把大家召集在一起進行討論的時候,卻并不一定能實現民主集中制的立法目的。心理學的觀點認為,人人都有從眾心理,自己的意志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曾有人做過這樣一個實驗:在一個黑暗的屋子里,用一個設備固定一個光點投影在一面墻上,這個光點是靜止不動的。然后,找來10個準備做實驗的人,其中有5個人明確被告知該光點是不動的,但其看過后卻要堅持說光點是動的,另外5個則事前一無所知。實驗者首先讓5個被告知結果的人一一進去,該5個人每個人出來后,都堅持說光點是動的。然后,再讓另外5個事前一無所知的人一一進去觀察光點的動靜。結果,這5個人出來后也都說光點是動的。可見,人類的從眾心理是多么強烈,外界的因素對人們內心的意志影響是巨大的。審判委員會委員被召集在一起發言討論案件時,他人的發言往往會影響自己原來的內心的觀點。特別是當一個觀點有多人支持時,更是會動搖自己內心的確信。“既然大家都這樣認為,肯定有它的道理。我推陳出新不能,別落得貽笑大方。”從而不再問他人發言是否正確,盲目隨從,人云亦云。這和審判委員會設置的民主集中制集思廣益的立法精神無疑是背道而馳。

(二)為“濫竽充數”之委員混跡于審判委員會之間提供了便利。將審判委員會委員召集在一起開會發言討論的“言詞討論”模式,由于發言有先后,不可能要求同時發表意見。“言詞討論”模式“發言有先后“的缺陷,使得一些不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能力的本來對案件如何裁判一無所知、什么也不懂的“濫竽充數”者,往往采取故意拖后發言的方式,在聽取了他人的發言后,自己把他人的觀點進行總結為己所用,發表一些并沒有任何新意、任何新的價值的“陳腔濫調”,或者干脆以“同意”二字了之。“濫竽充數”者之所以能這樣得逞,因為并不能說不能發表與他人一致的觀點。這既浪費了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時間,又達不到審判委員會民主集中制集思廣益的立法目的,同時,對披著“畫皮”的“濫竽充數”者也不能及時讓其顯形,使他們鉆了空子,為他們混跡于審判委員會之間無形中提供了便利。

(三)不利于審判委員會委員責任心和能力的提高。“言詞討論”模式“發言有先后”的缺陷,使得一些“濫竽充數”者、準備不足者等,都找到了拖后發言的可乘之機。久而久之,就會給人造成一種依賴心理。因為人人都有惰性,在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的情況下,卻能得到“實惠”,那有誰還去做那個努力的傻子呢!?因此,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由于缺乏監管和制約,再加上人類自身的惰性,相信不管是“濫竽充數”者還是其他委員,都會極有可能放棄對自身的改造和責任心的提高。

二、“書*言”結合模式之優點和可行性

(一)“書*言”結合模式之概念內涵和包含的法理基礎。

1、“書*言”結合模式之概念內涵。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書*言”結合模式,就是在召集審判委員會委員一起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之前,各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根據承辦人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的案件審理報告,向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提交自己對案件認識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包括委員個人對案件審理報告要求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的個人裁判觀點、理由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書面意見“回答”問題的范圍也可以擴大,不必局限于審理報告的請示事項;書面意見由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收集齊后,由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進行觀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報于審判委員會主任委員(院長);后由院長決定再召集審判委員會委員召開審判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討論,在審委會上首先由主任委員(院長)發布書面討論形成的幾種不同的觀點,和各觀點所占的比例,后由委員們自由發言討論,但必須發表與自己書面意見不同的新觀點,沒有新觀點的以書面意見為準,經自由討論后并最終形成定論。

2、“書*言”結合模式之理論基礎。

“書*言”結合模式體現了司法的獨立裁判理念。獨立裁判,就是要求裁判法官必須基于自己的真實意志,在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擾下,作出符合自我判斷價值的符合法律正義和社會正義的裁判,以解決糾紛實現正義。“書*言”結合模式給審委會委員獨立思考,排除他人言論干擾,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真實意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這和司法的獨立裁判理念是一致的。

(二)“書*言”結合模式之優點論證。

1、“書*言”結合模式可以克服單一的“言詞討論”模式帶來的不可避免的互相干擾的弊端,給各委員提供了一個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機會和保障。“書*言”結合模式,要求各委員在召開審判委員會前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提交書面的對案件看法的個人意見,該意見是委員個人在沒有任何干擾的情況下,獨立思考深思熟慮的結果。因此,可以避免他人言詞討論對自己觀點的影響,并能得以在審判委員會上公開,因而保障了自己充分發表真實意見的機會。

2、“書*言”結合模式阻斷了“濫竽充數”者委員混跡于審判委員會的便利條件,使其能力盡快顯形,為盡快將其驅逐出審判委員會隊伍奠定了前提條件。“書*言”結合模式,要求各委員在召開審判委員會前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其借助于他人觀點進行融合加工的“粗制濫造”和亦步亦趨的人云亦云就失去了前提條件,而自己又不得不發表自己的個人意見,其能力到底如何從其提交的書面意見中就可讓人一覽無余。這如同齊愍王單個吹竽而改變齊宣王眾人齊吹方式,讓東郭先生不再能“濫竽充數”的道理是一樣的。俗話說:“是騾子是馬,拉出來溜溜。”“書*言”結合模式為盡快發現和盡快驅逐審判委員會隊伍中的“東郭先生”奠定了前提條件。

3、“書*言”結合模式利于審委會委員們責任心的加強和能力的提高。正如上文所言,“書*言”結合模式,使“濫竽充數”者和責任心不強者失去了借助他人觀點進行融合加工“粗制濫造”自己觀點和亦步亦趨的人云亦云的討論方式的前提條件,“濫竽充數”者如果不想再做東郭先生,就必須奮發圖強以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責任心不強者如果再不負責,就有可能讓領導和他人對其能力產生合理的懷疑,這必將影響自己的前途和威信,勢必會強化自己對審判委員會工作的責任心。

4、“書*言”結合模式充分體現了審判委員會設置的集思廣益的立法目的。“書*言”結合模式讓每一個有發言資格的人都能充分發表自己真實的想法,可謂觀點爭鳴,百花齊放,這必將為審判委員會集思廣益討論和決定案件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礎,從而體現了審判委員會設置的立法目的。

5、“書*言”結合模式為審判委員會委員承擔錯案追究責任固定了證據。在“書*言”結合模式下討論案件,委員們必須提交書面的討論意見,其討論的書面意見會作為書面材料固定下來并裝訂歸檔。如果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形成錯案,那么,發表正確的意見的委員是誰和發表錯誤意見的委員是誰,通過閱讀卷宗,就會一目了然,這為追究錯案委員的責任固定了證據基礎,同時,也可以警醒委員謹慎行使審判委員會的權力,鞭策其責任心和能力的提高。

6、“書*言”結合模式為因客觀原因不能親自參加審判委員會的委員缺席發表個人意見提供了條件。“書*言”結合模式下,委員們如果確實不能參加審判委員會,其提交的書面意見可以作為其在審判委員會的個人觀點或者作為參考意見。這為缺席委員發表個人意見行使審判委員會的權力提供了條件保障。同時,為遏制那些找借口惡意逃避責任的委員以不發表任何言論逃避責任奠定了基礎。

(三)“書*言”結合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1、“書*言”結合模式下,委員們提交書面討論意見并不會造成什么困難,也不會增加多大的工作量。“書*言”結合模式,僅是要求審判委員會委員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會議之前,將自己對案件看法的個人意見或個人觀點向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提交,由于在召開審判委員會前案件審理報告都會事先向審判委員會委員發放,給其一定的閱讀、思考和準備的時間,其將其思考的意見形成書面材料提交并不會造成什么困難。

2、“書*言”結合模式在堅持“言詞討論”模式下吸收了“書面討論”模式的優點,是二者的完美統一。“書*言”結合模式在增加“書面討論”模式的同時,保留了“言詞討論”模式對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結果的最終決定性,是吸收了“書面討論”模式與“言詞討論”模式兩者優點的完美統一模式。

3、“書*言”結合模式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禁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不能采取“書面討論”模式,因此審判委員會采取“書面討論”模式討論案件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三、“書*言”結合模式之程序設計。

1、案件審理報告的發放。由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在召開審判委員會7日前將案件審理報告送交到各委員手中。

2、書面意見的提交。各委員在接到案件審理報告后,應仔細閱讀報告,獨立思考,形成書面的個人討論意見,應在接到報告3日后,召開審判委員會4日前將書面意見提交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

3、書面意見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分析。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負責書面意見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分析工作,在接到各委員提交的書面討論意見后,用2個工作日進行各觀點的統計分析,形成統計分析意見或結論,應及時報送院長閱示。

4、院長對書面意見統計分析審閱和批示。院長應在最后的2個工作日內對書面意見的統計分析結論閱示完畢,并決定審判委員會的召開。

5、審判委員會的召開步驟:

1)首先由主任委員向審委會委員公布書面意見統計分析結果。包括多數人的觀點和人員名單,少數人的觀點和人員名單。

2)各委員發表對書面統計分析結果的看法。可以贊同多數人的觀點,也可以贊同少數人的觀點,發表與自己書面意見不同的觀點,應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3)自由討論。各委員自由發表各自的意見,可以堅持自己原先的書面觀點,也可以放棄原書面觀點,放棄原書面觀點的,應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4)主任委員進行總結,形成意見再次征求委員們的意見。

5)最終形成決定性結論。

6、審判委員會閉會。

四、“書*言”結合模式應注意的問題。

審判委員會采用“書*言”結合模式討論決定案件,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禁止私下搞串聯、開小會式的討論方式發生。也就是禁止私下幾個委員互相串聯商量討論形成意見后,各自以該意見寫成書面材料向上提交,各委員向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提交的書面意見應獨立完成,否則,就失去了“書面討論”模式的意義。同時,也容易形成小團體利益,為私下交易創造了條件。因此,對私下搞串聯開小會的委員應進行嚴厲打擊,可以違反審判紀律予以制裁。

2、書面形成的多數人意見并不是最終的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意見,應以最后的“言詞討論”方式形成的最終意見為準。“書面討論”模式,就是為委員避免干擾獨立發表意見創造一個良好的前提條件,但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這必須要求各委員必須面對面地發表各自真實的意見,這樣利于公開和監督,因此,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的最終決定性結論應以最后的“言詞討論”方式形成的最終意見為準。

  

參考文獻:

1、參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

2、由于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審判委員會委員實行的“政治地位”待遇身份,一些委員并不符合“理論功底深厚和審判經驗豐富”審判委員會委員應具有的能力,但立法的原意應當是這樣的。

3、資料來源于2007718南京大學法學院吳英姿教授在江蘇省法院系統調研培訓班上的講話??《司法調研的方法》授課時舉的例子。

4、關于審判委員會日常辦公機構的設置,并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定。但筆者認為,審判委員會應設置日常辦公機構,可以稱為審判委員會辦公室,設副主任一名(因為主任應是院長),并配備兩名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一名書記員。這是因為: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是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但司法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卻成了一些法官逃避責任的避風港,由日常事務繁忙的院長一人在較短時間內對案件的復雜性、重大性、疑難性進行把關,既勉為其難,又顯得力不從心。這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事前的初步把關,過濾掉一些不符合提交審委會討論要求的案件,提出初步意見供院長把關時參考。這樣可以提高案件入門把關的質量,同時可以節省院長的時間和精力;二、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繁雜,包括會議召開前的布置、人員的召集、資料的發放和收集整理、審判委員會討論的記錄、形成材料的卷宗裝訂等,也需要有專門的人員負責。

5、韓非:《韓非子*內儲說上》。“濫竽充數”,指不會吹竽的人混在吹竽的隊伍里充數。比喻無本領的冒充有本領,次貨冒充好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