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丹陽法院陸續受理了冒用下崗職工從業經營而引發的系列訴訟,實際經營者拖欠貨款后為躲避債務外出他鄉,使一些下崗職工作為被告,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會矛盾,須引起重視。

這類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1、從業范圍主要是餐飲行業。餐飲業屬于服務行業,國家出于對下崗職工的優惠,出臺了相關政策,鼓勵下崗職工自主創業,餐飲業以其進入門檻低、資金周轉快、利潤收益明顯等特點吸引了大量下崗職工,同時也是基于這些特點,使一些非下崗職工者冒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從事餐飲經營。

2、下崗職工并非實際經營人。從業者多用下崗職工名義到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下崗職工為法律上的負責人。由于個體工商戶需要以家庭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一旦產生糾紛,工商登記資料上的下崗職工肯定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在找不到實際經營者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債務都需要由下崗職工承擔,其潛在的矛盾較為突出。

3、下崗職工多為單一被告。由于實際經營者系冒用下崗職工名義從事餐飲經營,而對外多以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字號為名義從事業務,債權人在訴訟時候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實際經營者是誰,故直接將下崗職工作為單一被告起訴。

實際上,好多下崗職工處于親戚朋友情面,為實際經營者進行工商登記,有的甚至是受蠅頭小利誘惑,利用下崗職工身份為他人辦理就業登記,但其本身生活困難,遭受訴訟后不僅情緒上十分激動,案件的審理、執行對其以后的生活也將產生嚴重的影響。為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保護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提出如下建議。

1、工商管理機關應加強登記監管。在進行下崗職工從業登記時,工商管理機關應切實詢問下崗職工的實際狀況,認真核實下崗經營者的實際身份,并告之其登記經營產生的后果,避免冒用下崗職工名義從事實際經營情況的發生。對冒用下崗職工登記從業經營者,加大處罰力度。

2、加強法制宣傳。利用案件審理的影響,多進行法制宣傳,以實際的情況說明冒用下崗職工從業經營的實際危害性,達到防患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