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善意取得制度之限制?兼析《物權法》第107條之規定
作者:劉緒治 發布時間:2007-07-17 瀏覽次數:15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將于
一、案情:
農民孫權養了一頭母水牛(價值4000元),某日放牛時牛走失。鄰村農民劉備見到此牛無人看管,將其牽回家中喂養使用。一年后,劉備同村的農民蔣干聽說劉備撿到了一頭牛,即上門敲詐劉備分1000元給他,否則就向公安機關報案。劉備不同意,蔣干在當夜潛入劉備家中將牛偷走。次日蔣干將牛牽到集鎮上的牲畜交易市場將牛以4200元賣給了周瑜。設3日后孫權在周瑜處發現了牛,向周瑜主張返還該牛。能否支持?
二、爭議:
圍繞該案應如何處理,產生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孫權的請求。理由是周瑜并不知道牛是盜贓,其在公開交易場合購牛,支付了合理對價,并且已經占有該牛,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周瑜可以善意取得該牛的所有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支持孫權的請求。孫權可以向周瑜請求返還該牛,但必須向周瑜支付買牛的4200元價款。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遺失物通過轉讓被第三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三、評析??兼論善意取得制度之限制:
筆者首先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即對孫權的請求可以支持。本案中周瑜受讓的是孫權的遺失物,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母牛的所有權,亦即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范圍中不應包括遺失物。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從無處分權的財產占有人手中受讓財產時,只要其受讓行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對價的、并且依據物權公示方式占有了該財產,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它物權。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從根本上說是法律為了保護財產的動態安全而犧牲了原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的靜態安全,目的在于保護占有的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有助于保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從善意取得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國家立法上基于保護交易安全,對原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權利所作的一種強制性的物權配置,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是基于物權法的直接規定而不是法律行為,具有確定性和終局性。因此,善意取得作為財產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在學理上屬于原始取得。正因如此,各國立法中對善意取得的條件和范圍都作了較為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對部分特殊的財產明確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遺失物便是其中一種。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遺失人丟失其物后,只要沒有經過消滅時效,無論何時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取回之訴,拾得人在返還原物的同時可根據無因管理的規定,要求遺失人返還費用。其他如德國民法典第935條規定對丟失的物無善意取得:“從所有權人處盜竊的物、由所有權人遺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丟失的物,不發生根據第932條到第934條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這些條款規定的即是善意取得)。所有權人為間接占有人的,物為占有人所丟失時,亦同。”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規定:“占有物如系遺失物或盜竊物時,其遺失人或被害人自遺失或被盜之日起3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第2280條規定:“現實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盜竊物或遺失物系由市場公賣或販賣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買得者,其原所有權人僅在償還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時,始得請求回復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34條、日本民法典第193條和第194條、俄羅斯民法典第152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949條等都明確規定對盜贓物和遺失物在一定時限內不適用善意取得(瑞士民法典規定的時限較長,為5年;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2年)。即動產遺失人有權向現實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現實占有人應當返還,現實占有人在返還后可以向無權處分的讓與人追償。倘若該遺失物是由現實占有人在拍賣等公共市場或者在販賣與其物同類之物的商人處購得,則遺失人在取回其物時必須向現實占有人支付其購買之價金。總之,對于遺失物(及盜贓物),現實占有人不能確定地終局地取得所有權,即便其取得占有之途徑符合善意取得所有要件,遺失物所有人仍可在一定時限內以返還其購物價金為途徑,奪取其已占有的遺失物,從而使自己的所有權恢復原態。
我國對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一直沒有作出系統明確的規定。
綜上,本案中對孫權向周瑜主張返還該牛的請求不予支持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善意取得制度的曲解,亦即對《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曲解和誤用。就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法律適用而言,《物權法》第107條是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物權法》第106條是對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規定,而且已明示可以有所例外,亦即對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作了限制。如在本案中適用《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對孫權在得知牛在周瑜處,即時向周瑜主張還牛的請求應予支持。同時,鑒于周瑜取得該牛是在公開的交易場所且支付了合理的價金,主觀上應屬善意,在支持孫權要求周瑜還牛的同時,應責令其向周瑜支付4200元購牛費用。此后,孫權可再向無處分權的價金占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