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吳某駕駛輕便摩托車,途經如泰運河上的騰飛橋時,因橋北西側欄桿缺損,致吳某不慎墜河溺水身亡。日前,如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依法判決橋梁管理人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賠償吳某的親屬徐某等四人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79846.04元。
2006年12月6日晚8時左右,吳某無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登記的輕便摩托車,從如東縣興國氣體有限公司下班回家,當其沿蘇334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橫跨如泰運河上的南北騰飛橋,準備左轉彎通過騰飛橋時,墜入如泰運河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死亡。2006年12月7日如東縣公安局作出如東物鑒痕(2006)525號物證鑒定書(吳克泉尸體法醫檢驗報告),尸檢分析意見:死者系溺死。2006年12月12日如東縣公安局技術員在如東縣公安局馬塘派出所及馬塘鎮騰飛橋對事故車輛、相關物品、橋梁進行痕跡檢驗,以確定事故中相接觸部位。檢驗情況:受檢輕便摩托車系新悅牌,無號牌,銀灰色。后行李箱、右側中部底護板脫落。保險杠右側面距其后沿39-49CM、距其前沿31-56CM間、前面板右側面距地68-83CM、前擋泥板右側面前新鮮磨擦痕,伴鐵銹及黑色物質附著。面罩右前角有新鮮擦痕,伴鐵銹附著。騰飛橋西側邊沿距北橋尾0-253CM間橋欄杠陳舊性缺損,其正上方有南北向水管,水管上側面距北橋尾0-90CM、223-253CM間有新鮮磨擦痕,伴鐵銹及黑色物質脫落。水管由北向南第一接口處左側邊沿有銀灰色物質附著。2007年1月8日如東縣公安局作出如東物鑒痕(2006)975號物證鑒定書(交通事故痕跡檢驗意見書),結論:根據痕跡檢驗情況,結合事故現場勘查、調查等情況,綜合分析如下,受檢輕便摩托車右側面與騰飛橋西側北部接觸。2007年1月10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第070070號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認為,此事故經調查,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事故當事人可就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1、在本起意外事故中,雖公安機關無法查證本起事故的全部事實,但公安機關通過調查、了解,對事故車輛、相關物品、橋梁進行勘查、痕跡檢驗以及對吳某尸體進行法醫檢驗,并出具物證鑒定書,確認了部分事故事實:(1)、吳某駕駛的輕便摩托車右側面與騰飛橋西側北部接觸;(2)、騰飛橋西側邊沿距北橋尾0-253CM間橋欄杠陳舊性缺損;(3),吳某系溺死。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職能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依職權通過調查、取證,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對“吳某駕駛輕便摩托車,途經騰飛橋時,因橋北西側欄桿缺損,致吳某不慎墜河溺水身亡”這一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2、根據如東縣人民政府東政發(2002)67號“縣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橋梁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馬塘鎮七里鎮村如泰河騰飛橋的管理人應為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2002年8月29日如東縣水務局與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辦理了該橋梁的移交手續后,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應承擔橋梁的管理責任。事故發生時,因騰飛橋西側邊沿距北橋尾0-253CM間橋欄杠陳舊性缺損,致通過時吳某不慎墜河溺水身亡,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對此存在管理瑕疵,除非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方可以免責,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至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吳某無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登記的輕便摩托車下班回家,騰飛橋是其每天行走的必經路線,吳某對該段路況、橋梁狀況應該非常熟悉、了解,其通過橋梁時未能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事故發生,亦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被告如東縣馬塘鎮人民政府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