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宜直接送達
作者:宋會譜 發布時間:2007-06-21 瀏覽次數:1934
本網徐州訊:郵寄送達是當前法院實務送達中較為普遍的一種送達方式,尤其是在最高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實施之后,郵寄送達更是被廣泛地運用于對當事人傳喚、通知應訴、證據交換、裁判文書送達等各項訴訟環節,送達效率已有明顯提高。但目前不少法院執行案件也采取郵寄送達,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實行郵寄送達執行文書的法院一般采取“法院專遞”的送達方式。雖然“法院專遞”具有安全、快捷、直接的優勢,但在實際送達過程中如遇受送達人拒收執行文書或有意逃避時,投遞人員由于身份限制,無法邀請相關基層組織或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難以實行留置送達。投遞人員不得已,只好反復送達,這樣勢必會延長執行期限,影響執行的效果。
另外,由于一些客觀原因,投遞人員有時難以對受送達人或其成年家屬的身份進行準確的核實,致使誤將他人為受送達人或其家屬,將執行文書送達給非受送達人。還有的投遞人員在受送達人或其成年家屬屢次不在時,為完成送達任務而將執行文書委托給受送達人的鄰居、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代為轉送,但這些轉送人有時不一定能夠完成轉送的事項,這些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案件的順利執行。
法院的法律文書生效后,雙方矛盾相對緩和的,被執行人往往會自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主動與申請人和解;矛盾相對尖銳,被執行人又拒不履行的,當事人才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僅憑郵寄送達的一份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是不會自動履行的。執行不同于審判,執行需要執行人員親臨現場、準確認定被執行人。與郵寄送達相比,直接送達的好處在于執行人員通過直接送達能夠熟悉路線、確定被執行人的住所、確認被執行人本人,一旦申請人提供線索,執行人員能夠迅速及時的趕往現場,有利于案件的及早執結。相反,郵寄送達則沒有直接送達這些優點。
同時,法院開警車直接送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被執行人一定的威懾,見警車送達,周圍群眾對被執行人的評價也會降低,這些都能促使被執行人及早履行。直接送達還有利于執行人員了解被執行人及案件的真實情況,執行人員可利用直接送達在現場進行法律宣傳,向被執行人講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和要承擔的責任,執行人員如果在現場發現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還可以及時做出處理,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些效果也是郵寄送達所不能達到的。
綜上,筆者認為執行案件宜直接送達而不宜郵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