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埋下禍根 看守所內分手
作者:吳亮亮 謝銘銘 發布時間:2007-06-15 瀏覽次數:2003
本網南通訊:相識相戀到結婚總要經歷一段時間讓雙方互相了解,如果把婚姻視為兒戲,草率行事,終要自吞苦果。
李女曾于2002年與他人結婚,次年經法院調解離婚。2005年9月,程男和李女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周便登記結婚。婚后僅三個月,程男和李女即因故分居。程男稱,是李女因詐騙他人錢財事發后離家出走至今。但李女辯稱,是程男趕她出家門的。
法院審理認為,程男和李女婚前缺乏了解,相識時間很短即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后,兩人性格差異較大,共同生活時間僅三個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分居后,李女因盜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最終,法院準予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