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本是喜事,但若父母為籌措相關費用而單方舉債,其配偶離婚時是否需要共同償還?近日,興化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對此類爭議作出明確判決。

張女士與王先生結婚20多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2年多。張女士訴請離婚獲法院支持,但在財產與債務分割問題上,雙方對幾筆由王先生所借債務的性質產生分歧。

王先生主張,他在分居期間為兒子訂婚、結婚及支付彩禮等事宜,向父母、外甥及銀行借款,該款項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則辯稱,借款未經其同意,兒子早已成年,相關婚事開支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范疇,拒絕共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三點:其一,有無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雙方是否共同簽名、事后追認或達成借款合意。其二,是否屬于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三,即便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結合本案,王先生借款系其單方行為,張女士既未共同參與決策,事后也明確表示不予追認,缺乏共同意思表示。且雙方婚生子已成年,父母對其不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為其訂婚、結婚(如彩禮、婚宴等)所支出的費用屬于消費性支出,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費用不同。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王先生單方為操辦成年兒子婚事所借的債務,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構成要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子女結婚是喜事,父母傾囊相助是情分,但情分不能逾越法律界限。”辦案法官表示,法律對“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明確界定,通常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教育、贍養等支出。若夫妻雙方均同意資助子女婚事,應作出明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簽字確認,以避免日后發生爭議。

最后,興化法院判決該債務屬于王先生個人債務,張女士無需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