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關于罪犯高子蘊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8-25 瀏覽次數:151
關于罪犯高子蘊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立案的公示
(2025)蘇0118刑更3號
罪犯高子蘊(綽號“麗薩”),女,漢族,2000年4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號碼532128200004070326,大學本科文化,無業,住云南省昭通市鎮雄縣舊府街道高山村民委員會洋塘灣10號。
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作出(2025)蘇0118刑初148號刑事判決,對高子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宣判時高子蘊以其于2025年1月19日產下一女,正處于哺乳期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
經查,罪犯高子蘊于2025年1月19日在云南省麗江市人民醫院產下一女,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其申請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罪犯高子蘊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自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