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罪犯馬濤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結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8-22 瀏覽次數:624
關于罪犯馬濤不予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結案公示
(2025)蘇0114刑更6號
罪犯馬濤,男,漢族,1995年3月18日生,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寧雙路1號世貿誠品7棟5單元410室。2021年10月12日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3年7月2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2025年2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雨花臺區看守所。
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了(2025)蘇0114刑初2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濤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2024)蘇0114刑訴1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馬濤的緩刑部分,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于同日向馬濤宣判。2025年7月19日馬濤辯護人以馬濤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及強迫性障礙為由,向本院申請對馬濤暫予監外執行。
本院審查認為,馬濤曾因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南京市公安局地鐵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社會危險性較高,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對罪犯馬濤不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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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雨花南路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