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證據時刪減“對己不利”的聊天記錄?法院:罰!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徐丹丹 發布時間:2025-08-20 瀏覽次數:989
打官司離不開證據。然而,個別當事人卻耍起小聰明,將對己不利的證據進行刪減以謀取不正當利益,最終只能自食惡果。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提供“刪減版”微信聊天記錄的當事人處以3000元罰款,守護誠信訴訟的法治底線。
2024年4月,張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壽險。同年年底,張某卻將保險公司及業務員王某甲訴至法院,聲稱“保險公司未提示現金價值,存在誤導欺騙;業務員王某甲冒充案外人王某乙向其銷售保險,自己并不認識王某甲”。據此,張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額退還保費。
為證明主張,原告張某在庭審中提交了其與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記錄。然而,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被告王某甲也提交了同一時間段的聊天記錄,兩份記錄內容卻并不一致。
法官當庭核對原始手機載體,發現張某提交的聊天記錄內容不完整,存在明顯刪減。被刪減的內容顯示:張某曾表示自己資金緊張,難以支付次年續保費用,向王某甲提出退保;此外,張某與王某甲之前不僅認識,兩人還存在借貸關系。
隨著調查深入,事件的原貌逐漸清晰:
張某與王某甲本就相識。2024年4月,經王某甲介紹,張某在業務員王某乙處購買保險,王某乙全程提供經辦服務。
保險公司提供的全程錄音錄像視頻顯示:簽訂保險合同當日,業務員王某乙、投保人張某及其女兒三人均在場。王某乙詳細介紹了銷售人員身份、保險產品名稱、費用、保險責任、猶豫期及退保損失等重要信息,張某明確表示理解并確認,隨后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后續回訪記錄也顯示,張某對投保自愿性、真實性以及合同條款內容再次予以確認。
這一系列完整、客觀、相互印證的證據,證實保險公司已嚴格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并不存在冒名欺詐銷售的情況。張某因個人資金緊張,意圖通過訴訟手段達到“猶豫期外全額退保”的目的,為此精心刪減微信聊天記錄、選擇性提交證據,并聲稱不認識王某甲,進行虛假陳述。
面對確鑿證據,張某最終承認了自己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存在刪減的事實。承辦法官對張某進行了充分釋法明理和嚴肅批評教育,闡明不誠信訴訟行為的法律后果。張某表示已認識到自身錯誤,當庭書寫悔過書,并主動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
法院認為,張某遞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存在部分刪減,故意隱瞞其主動要求退保原因、與王某甲相識且存在借貸關系等情況,該行為是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重要證據進行有傾向的摘錄和刪減,屬于變造證據,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考慮到張某已認錯悔過并撤回起訴等情節,法院對其作出罰款3000元的司法懲戒決定。張某現已全額繳納罰款。
【法官說法】
誠信是訴訟不可逾越的底線。民事訴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如實陳述、誠信舉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生命線。本案對張某的懲處,正是對不誠信訴訟行為“零容忍”態度的最直接體現。
同時,法院考慮當事人認錯悔過行為,在法定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體現了“懲教結合”原則,但這絕不意味著變造證據的代價輕微。任何形式的不誠信訴訟行為,都是對法庭的欺騙和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鄭重提醒:法庭絕非投機取巧之地,訴訟參與人須恪守誠信原則,仔細核實證據來源,如實陳述案件情況。唯有心懷對法律的敬畏,才能真正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