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罪犯張琴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8-19 瀏覽次數:552
公示
2025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24)蘇0904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張琴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5年6月12日,罪犯張琴以身體患有尿毒癥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并提交病史材料等證據。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現將罪犯張琴暫予監外執行立案的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如對本院上述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有異議,可以通過撥打電話0515-83539115。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