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濕滑塑料袋,摔出十級傷殘!菜場買菜摔傷誰擔責?
作者: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姬凡雅 卞笑笑 發布時間:2025-08-19 瀏覽次數:1222
清晨的菜場,人聲鼎沸,連云港的李阿姨(化名)來到生活廣場買菜。當她走到水產區攤位附近時,腳下一滑,摔倒在地。這一跤竟摔出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買菜摔傷,責任在誰?且看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如何厘清這起“菜場摔跤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早上7點30分,60歲的李阿姨在某生活廣場內“鮮鮮水產品經營部”(化名)左前方,踩到地面濕滑的廢棄塑料袋滑倒受傷。次日就醫診斷為腰椎L3壓縮性骨折,后住院手術治療4天。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根據現場監控視頻和鮮鮮水產品經營部的自認,塑料袋系從鮮鮮水產品經營部的攤位拋出,距離李阿姨踩到塑料袋的時間間隔較短,市場管理方某公司未及時發現、清掃塑料袋。
李阿姨認為,鮮鮮水產品經營部隨意丟棄濕滑塑料袋,市場管理方某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共同導致其摔傷,遂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鮮鮮水產品經營部辯稱,李阿姨摔傷是其自身行為造成的。市場管理方某公司辯稱,李阿姨摔傷系鮮鮮水產品經營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與其無關。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鮮鮮水產品經營部作為店鋪經營人,對攤位前存在濕滑垃圾袋致使李阿姨走過時滑倒受傷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李阿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人員、物品較為繁雜的菜市場內行走時,自身負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其未能充分觀察路面情況,未察覺和避讓濕滑路面及塑料袋,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某公司作為市場的經營管理方,依法對市場衛生、安全的整體環境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時保潔人員已上崗,但其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未及時發現并清除案發地面的濕滑塑料袋這一安全隱患,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核定李阿姨各項損失總計17萬余元。綜合各方過錯程度,酌定直接侵權人鮮鮮水產品經營部承擔85%的賠償責任,李阿姨自擔15%的責任,市場管理方某公司在總損失3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經營主體對攤位周邊環境,特別是水產、生鮮等易濕滑區域,負有直接的清理維護責任。及時清除垃圾、水漬,鋪設防滑設施并設置警示,是保障顧客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安全隱患和糾紛的關鍵。市場管理方作為整體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需將保潔巡查落到實處,尤其在客流高峰和隱患重點區域,務必做到隱患早發現、早排除,設施勤維護,切實織密安全防護網。廣大消費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也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識,行走時注意觀察路況,主動避讓濕滑路面及雜物。
小市場關乎大民生,經營方盡責、管理方盡心、消費者留心,共同守護好安全的購物環境,讓每一位市民的“菜籃子”拎得安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