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琴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如皋法院 發布時間:2025-08-18 瀏覽次數:174
罪犯高琴,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21102198301133223,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堵城鎮堵城村二組重陽鋪,住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裕名街34號。高琴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3年9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4年10月29日繼續取保候審;2025年4月21日由如皋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懷孕,于2025年5月14日取保候審。
202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24)蘇0682刑初71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高琴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后高琴向本院提出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經查,經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5)蘇06法鑒審字第00041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意見書,認為罪犯高琴醫學診斷為中期妊娠,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高琴暫予監外執行。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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