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竊聽竊照,構建隱私保護防線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艾秀 孫錫超 發布時間:2025-08-15 瀏覽次數:2016
“科技的進步不該換來侵犯他人隱私和尊嚴的便利,任何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今年以來句容法院已判決數起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案件,近日句容法院又開庭審理了一起13名被告人的該類案件,以實際行動打響了隱私安全保衛戰,彰顯司法機關對隱私權保護的零容忍態度。
一個個小小的“黑科技”,沒有成為造福民眾的科技利器,反而成為數字時代的“潘多拉魔盒”。被告人李某、徐某或許從未想過,那些被他們改裝成"偷窺之眼"的二手手機,最終會成為他們作繭自縛的枷鎖。二人通過網購工具將二手手機攝像頭改裝至手機更為隱蔽位置,配合息屏拍攝軟件制成盜攝設備,利用物流寄遞規避監管,最終被告人李某與徐某均因銷售非法改裝手機,以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判處相應刑罰,所有涉案設備均被公安機關攔截追回,及時消除了社會隱患。“我從內心感覺我以前做得非常錯誤,將來一定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個積極正能量的人。”被告人徐某在最后陳述環節面對國徽之下的審判席表達了遲來的悔悟。
法官寄語:
科技不該淪為違法犯罪的幫兇,隱私權作為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屬于《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對此,司法機關攜手用“法網”封住一雙雙難以察覺的“偷窺之眼”。 一系列因偷拍引發的隱私安全事件引發的眾多討論,成為壓在被侵害隱私的受害者們頭上沉重的陰霾,2025年以來,句容法院已審理多起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通過這些案例不僅懲治了犯罪,更確立了"技術應用不得突破人格尊嚴底線"的司法裁判規則,為數字時代的隱私權保護提供了鮮活判例。我們鄭重呼吁,每個公民都成為隱私安全的“吹哨人”,不僅應做到不購買、不使用非法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更應在發現非法偷拍盜攝設備或者行為時第一時間報警反饋,讓隱藏的“偷窺之眼”無處遁形,共同守護全社會的“隱私安全區”。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