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陳文山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審核結果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8-15 瀏覽次數:145
江 蘇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2025)蘇0685刑更4號
罪犯陳文山,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海安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
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2025)蘇0685刑初95號刑事判決書,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罪犯陳文山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審理過程中,罪犯陳文山以其生活不能自理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委托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組織診斷和醫學條件審核,罪犯陳文山所患疾病屬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醫學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陳文山暫予監外執行。
二○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