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在工地上干著活了,受傷了怎么就不算公司的人?” 年近60的范某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門窗安裝的工作,卻在應聘當天就受了傷。公司以“試工”為由否認勞動關系,拒絕賠償損失。最終,靖江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判決,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

范某在網上刷到某公司的招聘信息,便主動聯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約好次日去門店應聘。第二天上午,雙方見面商談了月薪,隨后孫某帶著范某來到工地,之后孫某因有事先行離開。誰曾想,兩個多小時后便發生了意外,范某在安裝卷簾門時從4米多高的貨架上摔下,隨后被送往醫院并同步報警。 

受傷后,范某和公司因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及損失賠償問題產生較大分歧。“我們只是進行了短暫的試工,測試一下范某的實際操作技能,并不構成勞動關系。”孫某表示,公司招工要求是18-45周歲的男性,范某年齡不符合要求,但他自己說有經驗,能勝任這份工作,這才將他帶到工地去試工,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算正式建立勞動關系。 

對于公司的這套說辭,范某并不認可。他表示事發前自己已經安裝好了第一扇門,并非試工,況且法律也從未規定勞動關系雙方存在測試技能的階段,這也不符合面試考核的情況。范某堅持認為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

對此,靖江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明確了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雖然公司認為雙方存在“試工”階段,并未形成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但范某的崗位是公司安排的,“試工”行為也是在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之下,范某所做的安裝工作也是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而且范某也是在為公司提供勞動時受的傷,因此公司所謂的“試工”符合事實勞動關系構成的基本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范某發生事故時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泰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的建立以實際用工為實質要件,“上班第一天”“試用期”等用工期限絕非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真空期。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切實強化用工主體責任,及時與新入職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充分履行安全培訓、指導及監督義務,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若未履行上述義務,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相關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