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寧)關于對罪犯左元英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8-14 瀏覽次數:257
罪犯左元英,女,1985年1月11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 本院審理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左元英等人犯詐騙罪一案,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蘇0923刑初124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左元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左元英不服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2024)蘇09刑終300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罪犯左元英懷孕,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因罪犯左元英于2025年4月9日生育一女,并于當月22日向本院提交監外執行申請書,申請本院作出對罪犯左元英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經查,罪犯左元英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左元英暫予監外執行。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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