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外賣行業的蓬勃發展,穿梭于大街小巷的“騎手”已成為現代生活的日常風景,然而,涉及外賣騎手的交通事故糾紛數量也隨之攀升。此類案件常涉及騎手、外賣平臺、保險公司等多方主體,易陷入程序冗長、賠付遲滯、責任推諉的困境。如何提高糾紛化解效率,成為擺在面前的現實考題。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創新運用“先行調解+一攬子判決”機制,高效化解一起涉外賣騎手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起事故,牽出三重責任爭議

2023年12月2日,外賣騎手小劉在配送途中與小張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小張兩處十級傷殘、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騎手小劉負全責。事故發生時,小劉所就職的外賣平臺為其投保了限額2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后因協商賠償未果,2025年3月,小張將小劉、外賣平臺、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14萬余元。

庭審中,三方責任主體各執一詞:

騎手小劉認為:其系外賣平臺員工,事發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且平臺已投保,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外賣平臺辯稱: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小劉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即使平臺基于責任先行賠付,后續也會向小劉追償。

保險公司主張:侵權賠償與保險理賠屬于不同法律關系,應當由小劉和平臺賠償后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且根據合同約定,小張部分索賠項目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

承辦法官意識到,這起案件面臨著交通事故侵權、平臺用工責任、保險理賠三重糾紛交織的復雜局面,若簡單判決,很可能引發平臺追償等次生訴訟,傷者的權益恐難以及時得到保障。

分層化解,“調”“判”并舉保權益

為了讓賠償款盡快到位,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進行調解,清晰釋明法律責任:保險公司需在保險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小劉系直接侵權人,平臺作為雇主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在調解過程中,騎手及外賣平臺對自身責任及保險外承擔部分達成一致意見,但保險公司因內部審核程序遲遲未與其他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承辦法官果斷切割糾紛中的“可調和”部分與“需裁斷”部分,實施“分層化解”策略。

針對騎手小劉及外賣平臺已協商一致的保險外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中的非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財產損失等),承辦法官啟動“先行調解”程序,推動小張與小劉、外賣平臺迅速達成即時履行調解協議:騎手小劉當庭支付4000元;外賣平臺公司于15日內支付10000元。

這筆共計14000元的“先行款”及時緩解了傷者的燃眉之急,明確了騎手與外賣平臺之間的內部責任分擔,從源頭阻斷后續追償糾紛的隱患。

對于保險理賠范圍內的部分(包含傷殘賠償金、大部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保險公司最終未接受調解方案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并未因其主張“不同法律關系”而將理賠問題剝離處理,而是將之納入本案一體化審理,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傷者小張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萬余元。判決后,保險公司如期履行,傷者權益得到全額保障。

    此次“先行調解+一攬子判決”的創新實踐,將原本需要“串聯”處理的多個糾紛環節,轉變為在單一個案中“并聯”同步解決——“先行調解”固定無爭議事實,即時兌現部分權益,解決傷者急迫需求,阻斷次生糾紛;“一攬子判決”則高效裁斷關鍵爭議,確保終局履行到位,顯著減輕當事人訴累,為涉外賣騎手等新業態交通事故糾紛處理提供了解紛新范式。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